农村宅基地对于集体来说是永久的,对于村民个人还是并不是永久的。若是村民擅自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那么该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收回。若是村民死亡后,宅基地上并没有房屋,那么该宅基地也有可能会被收回。
农村宅基地并不是永久的。以下情况宅基地会被收回: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等。
二、宅基地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宅基地由于并不属于村户或者是村民个人所有,故此若是农民家庭不合理使用宅基地,那么村集体是有权利将之前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收回的。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在收回宅基地时,必须要遵守相关流程的规定。
对于我国的农村村民以及集体的组织来说,如果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此时农村的公民以及集体组织等,都是可以无偿的进行使用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并不是永久性的,在遇到特殊的情形的,也是会被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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