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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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4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股权属于共同财产

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定义来看,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来看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司法解释中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显然,这个司法解释只规定一方对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不是公司股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离婚时,对于股权也不认定属于共同财产,但对于出资额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不是简单的份额问题,会衍生出诸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涉及公司法领域;而出资额则非常明确,可以简单理解为一方的经营投资收益。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二、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哪些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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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从约。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1、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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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以个人财产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股票部分属个人财产,婚后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是投资收益,该案中,某男婚后不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积极的进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倾注了某男对A公司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和其他成本。同时,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为常见,故本律师认为案例中某女可以就增值部分享有一半权益。
什么是孳息?民法中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出让存款使用权所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得到的租金等。
婚前以个人财产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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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是投资收益,该案中,某男婚后不仅在所持股票的公司工作,而且也积极的进行管理,因此股票的增值倾注了某男对A公司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和其他成本。同时,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一般是租金和利息最为常见,故本律师认为案例中某女可以就增值部分享有一半权益。
什么是孳息?民法中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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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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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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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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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票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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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股权转让需要配偶同意吗
[律师回复]
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律师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兼具资合和人合性质的公司形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二合性,决定了股东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例证有三:
1、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资本充实义务,当股东出资不实时,股东负有对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这样,公司和股东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我国司法实践禁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其他债务相抵销或者将其转让,这间接承认了股东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中,虽然明确“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出资额和股权是二个相互联系但是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要求分割出资额时,其他股东必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非股东配偶类似于公司法第72条的“股东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亦承认,股权专属于股东配偶所有,非配偶股东仅是“股东以外的人”;
3、即使以“隐名投资”说而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的规定,隐名投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身份,亦必需经股东半数同意。
因此,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来综合考量。
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均认为,股权转让受公司法调整。根据前文论述,由于股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则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
特殊情况下,要想否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效力,需查清是否有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情形,即受让方是否具有恶意,比如明知转让方夫妻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的价格受让股权。在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以向提起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尽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要求转让方的非股东配偶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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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经营的收益,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都需要详细核实: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债务的清算。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成为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包括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过半数股东同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提供大量证据。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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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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