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怎么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事诉讼代理人是可以接触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的,故此有些当事人可能会为了得到减刑处理,就委托自己的代理人,实施伪造或者是销毁证据的行为,此时代理人必须要拒绝此类请求,否则一旦接受委托,并实施了伪造(销毁)证据的行为,那么该代理人就有可能会被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相关规定来量刑。
构成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需要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具有特殊性的特点,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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