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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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出国考察或旅游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满足这四个要件,认定为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如何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一、如何构成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所谓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私自出入国边境怎么立案的?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达到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外,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而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或者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在相关法律中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是触犯相关标准,会依法被判处不同刑期的刑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从重处理,而且不能按缓刑处理。对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严惩不待。

满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在本国境内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还存在偷越边境的情况,可以由公安机构,按照偷越边境罪依法立案。偷越边境时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正常执法的工作人员,被抓到之后,应该按照偷越国边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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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出入境证件罪构成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提供编造出入境证件罪构成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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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你好,朋友他为了钱什么都做,前不久因为制造假的出入境被抓了,我去看他了,想帮他问一下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坐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坐造后又问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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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构成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于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等行为,而主体要件是一般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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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他是为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并由此获得一系列收入来源,我觉得这样算违法了,咨询下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相关界定
[律师回复] 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本罪与伪造证件变造证件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
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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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伪造了很多的证件,什么样的都有,包括出入境、身份证等,如果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入境证件,是指我国国(边)境管理中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返乡证等。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是指无权制作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是指直接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后的出入境证件。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在实践中,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一般是出于以牟利为目的而有偿提供。行为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但没有向他人提供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数量大的,多次或者经常性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实践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护照等各种出入境证件;有的负责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官员利用职权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一些人将自己的护照、签证、回乡证、返乡证等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卖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出卖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应当按照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至于出售的出入境证件是否处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出售出入境证件数量大的,多次或者经常性地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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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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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编造虚假事实,编造假造虚假故意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回复]
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首先,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
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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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弟是制作假的证件的,为了赚钱,办理了很多的证件照,那么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刑法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入境证件,是指我国国(边)境管理中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是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返乡证等。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是指无权制作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虚假的出入境证件。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是指直接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擦消、揭换、拼接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后的出入境证件。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在实践中,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一般是出于以牟利为目的而有偿提供。行为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但没有向他人提供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数量大的,多次或者经常性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实践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护照等各种出入境证件;有的负责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官员利用职权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一些人将自己的护照、签证、回乡证、返乡证等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卖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出卖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应当按照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至于出售的出入境证件是否处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出售出入境证件数量大的,多次或者经常性地出售出入境证件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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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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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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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事实造假保险公司欺骗人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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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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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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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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