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哪些情况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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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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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且内容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恶意串通他人订立合同,损害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这样的特许经营合同也是无效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特许经营合同哪些情况无效?

一、特许经营合同哪些情况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存在上面提到的这几种情形,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违约保证金多少?

合同保证金保证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证金的数额,关于合同保证金,目前经常出现的基本是三种:

1、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业活动中。

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

2、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的租赁押金。此时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时需按约定处理。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营合同违约的保证金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保证金是保证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商业合同的保证金,主要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的商业活动,其次是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最后是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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