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民族: ,
职业: ,
住址: 。
电话:
被上诉人: ,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民族: ,
住址: 。
电话
被上诉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电话: ,
负责人 ,
职务:
上诉请求事项
: 1、撤销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 、 、后续治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 、护理费 元( 天乘 元/天= 元, 已付 元)、 医疗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鉴定费 元,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 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 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 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 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 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 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 元。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在我国的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中,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的,一般就是会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一方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好的时候,此时是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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