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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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一、销售假药罪的构成条件都有哪些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假药。本罪所称药品专指人用药品,销售假药、假兽药不属于此范围,而是属于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范围。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内容包括:

一是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其销售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

二是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即本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危害不特定人体健康的结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性质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要求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生产、销售假药,都可构成本罪。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危险犯,即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就可构成本罪既遂。关于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取客观的、一般的标准,同时兼顾个别的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应把不危及一般人健康,却对个别体质特殊的人有危害的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假药?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者实行行为是销售行为。但是,准确把握实行行为的起点与终点并不容易。实际上,销售行为是一个过程,卖出或者成交是一种最终既遂的体现,但并不是销售行为的全部。在刑法规范中,出售、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都是销售的实行行为。因此,准确判断哪个环节是实行行为着手,哪个环节是实行行为的完成,是认定销售假药罪既未遂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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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能否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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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老板销售假性药构成犯罪获刑半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药房老板销售假性药据律图网讯,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对销售性保健品(俗称“伟哥”)的戴某某提起公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经营。现年五旬的戴某某经营一药房,见市面一些小店违法销售性保健品获利颇丰,心生一计,在利益驱使下,明知这些性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仍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数次从互联网低价购进“金枪不倒”、“硬十天”、“藏秘虫草”等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药房高价偷偷地进行销售,销售对象主要以农村中老年男性为主。经鉴定,涉案的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为处方药物,可能会导致心梗、心脏休克甚至猝死。根据法律规定,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就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二、构成犯罪获刑半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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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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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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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的“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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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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