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砍伐树木最新处罚标准是:
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素有四个,私自砍伐树木的,需要追究想要的刑事责任,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3~7年有期徒刑,还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行为涉嫌盗伐林木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可以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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