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包括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的。一般来说,在认定我国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时候,是需要结合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法定的构成要件来综合确定的。
我国刑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具体来说,若是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故意在供应血液制品事违反相关规定,那么一旦违规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受到了影响,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了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在日常生活中,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行为人供应血液制品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这类犯罪行为是会导致重大的公共卫生事故发生的,此时不仅仅是会危害到我国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权益,也是会引起社会的混乱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我国刑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3****4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6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2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8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7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7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2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0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2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3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6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7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5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什么构成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从客体要件上来看的话,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也就是国家对于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属于公共卫生安全。客观方面是采集工艺,血液系不按照规定操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从主观上来说的话是故意的,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处罚标准?
[律师回复]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29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供应血液事故罪怎么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酒驾血液中含酒精量超过多少才构成酒驾
[律师回复] 一、认定为酒驾。 二、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21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供应血液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供应血液事故罪由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首先在客体要件上京办到的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性一方面确实因为违反规定,供应血液造成严重的事故发生,而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主体是负责供应血液的工作人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是醉驾,血液测血液测量86. 吹测86. 这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二、醉驾处罚标准
1、《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九十一条
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醉驾罚款如果是醉驾的话,涉嫌犯罪,会判处罚金。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293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样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样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酒驾,酒精度183,血液183
[律师回复]
1、醉驾血液酒精浓度160,可能会被判处2-3个月的拘役,但是缓刑。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我国刑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