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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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赌债非法拘禁罪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意见、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辩护人的具体辩护内容、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法律法规的依据等。
赌债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一、赌债非法拘禁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二、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通常出现在追债与讨债过程中,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在赌债以及高利贷情况下最容易发生,所以,索债时需要注意,应该采取正当的手段,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方在借贷之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以合法的手段来索要债务的,但是不能以非法的方式索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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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要写,1、犯罪主观意识较轻,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2、客观方面,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使用暴力。3、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4、本案在量刑时,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到符某某等人所处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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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今年因为违反了治安问题被拘禁了,那么有关非法拘禁的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非法拘禁的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
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
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
1、
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逼迫被害人黎某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某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二)本案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就是指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其中:
A.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时一种持续行为: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B.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受害人意志的,非自愿的。
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呢?在司法实践上,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二条第
(一)款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后,可以看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黎某的故意的。
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来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黎某的摩托车撞花了被告人黎某的汽车后逃逸,被告人黎某阻止其逃逸后,目的只是要求被害人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至于主张要求到官窑后再进行具体的协商赔偿,一方面,是因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态度相当恶劣,担心其叫人来滋事。另一方,是想到官窑找一家维修店了解车辆损失情况,以便协商赔偿。更何况,自始至终,被告人黎某均有多次征询其意见是否需要报警。因此,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二、被告人黎某、孙新伟、杨延丽将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带往官窑协商车辆赔偿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基本上是自愿与被告人黎某、孙新伟前往官窑协商车辆维修和车辆赔偿的。
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由于被害人酒后驾驶并且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所以即使被告人黎某有多次建议报警的情况下,被害人均是要求自行协商赔偿的(即私了)。因此,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一起前往官窑修车及协商赔偿后,被害人黎某基本是同意的、自愿的,故这一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更何况从案发当日下行4点多到官窑后5点,也只是短的几十分钟。这可从三个被告的供述还有证人雷日烽的证言相互印证来证实。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官窑的事实。

三、被告人黎某自始至终均没有殴打过受害人黎某。
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黎某本人承认,也有其他两个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
如此可见,被告人黎某带黎某前往官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三)在官窑鸿苑宾馆405房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威胁的,不应当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勒索被告人黎某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忽悠”等三名男子并非是被告人黎某叫来或授意叫来的。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黎某叫来“忽悠”等三名男子协助协商赔偿事宜。

二、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黎某、雷日烽均是被诱骗进入405房的,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通过拘禁或殴打得到赔偿的意图。
虽然,被告人黎某确实要求黎某、雷日烽到官窑进行协商修车和赔偿。但是,黎某事前并没有授意任何人在鸿苑宾馆开房,也没人和被告人说过要把被害人关起来协商赔偿。当经过鸿苑宾馆时,是被告人孙新伟称上房去坐下来慢慢谈的。当时,被告人黎某也没有预料到“忽悠”等人会殴打或勒索被害人的。即使刚上到405房时,被告人黎某也还有问被害人黎某是否需要报警的,因此,完全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意图。

三、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内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并勒索受害人黎某是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愿的。
根据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证人雷日烽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骗进入了405房后,首先是黎某与黎某协商赔偿4000元,在协商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大声威胁被告人黎某不要出声,并把黎某强行拉开。然后,“忽悠”等三名男子就勒索被害人10000元,并殴打受害人黎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了“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而且,除了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的赔偿4000元之外,被告人黎某是不认同“忽悠”等三名男子所提出的任何数额的。更没有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提出的10000元有任何的附和行为。

四、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不存在任何配合或附和“忽悠”等三名男子的任何违法行为。
在鸿苑宾馆,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入405房间后,实际上双方均被“忽悠”等三人劫持了。“忽悠”强行拉开被告人黎某,阻止其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协商。从整个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操纵了整个过程,实施了勒索、殴打、亲自打电话联系受害者家属、接头、收钱等行为。而黎某并没有实施、配合和附和上述行为。

五、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多次阻止“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受害人黎某。
在刚去鸿苑宾馆楼下时,被告人黎某就拦着“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被害人黎某。在上到405房后,黎某也有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

五、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黎某,防止“忽悠”恣意殴打受害人黎某,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看管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理解为看管行为,而应当结合本人的动机、具体行为来认定。当被告人黎某看到自己与被害人黎某的正常协商被强行阻止,自己受到威胁。被害人黎某受到勒索与殴打。被告人黎某意识到被劫持了。他认为被害人黎某因为是和自己来协商赔偿的,有义务留下来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受害人黎某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才使到受害人黎某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因此,不能把被告人黎某停留在现场的行为简单地理解成是看管行为。
综上,由此可见,“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拘禁、勒索受害人黎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思的,被告人在这期间也是受到了威胁,更没有对“忽悠”等人的行为进行参与、配合或附和。不属于“忽悠”等三名男子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共犯。因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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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
应该包括是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况困难。辩护人姓名,以及年月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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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表弟因为他女朋友跟他分手所以把她人家关在了一个房子里。还好被女孩的家人找到,现在被起诉非法拘禁。请问下你关于非法拘禁刑事辩护词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非法拘禁刑事辩护词解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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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和别人发生了一些矛盾,现在在打官司,现在基本已经处理好了,律师说现在要写判决书,请问非法拘禁罪二审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非法拘禁受害人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等人无故犯罪。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朋友准备写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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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在非法拘禁一案中,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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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朋友因为女朋友和他分手,一时气不过就把他女朋友拘禁了,现在被发现了,想问下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某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抢劫罪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抢劫罪是指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受害人不敢反抗、无力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下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我国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
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主观目的;其
二,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
三,本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上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成立此罪。特别要指出的是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依法必须具有共同的犯意,否则也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那么,本案前后涉案人员有甲、乙等七人。如果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他们系共同犯罪的话,那么实施行为之前应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并且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事实上果真如此吗,辩护人认为他们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更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周某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本此事件发生的原因是2003年左右甲与受害人乙两人曾相识、相恋并在一起同居,因此事甲被迫与其丈夫离了婚。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乙取了甲存折内的款归自己使用。在两人分开的几年里,乙仍然与甲联系,甲与乙目的想要回那一万元钱,而乙目的别有他图。案发当日,甲得知乙要来济南并提出要甲陪他时,甲认为要回自己钱的机会来了,于是才有了本案的事发,也就是说作为甲也无非法占有乙财产的主观故意。
那么,周某某参与到本案当中来,他知道事情的原委吗,也就是说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呢?
2013年4月9日其供述称:“2013年3月13日下午五点钟是丙叫他到开发区吃饭,饭后与丙与丁三人一块去接甲,在去接甲的路上被告知,有人欠甲一万块钱,等会儿把欠钱的人带到王某某的住处,你跟着一块去。”,同案犯丁在2013年4月2日、王某某在2013年3月14日也作了相同的供述,这三个被告人的供述、加之被告人甲的供述,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周某某就是帮助甲向乙要其欠钱,无论该欠钱是否真实存在,作为周某某在主观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更何况甲与乙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在王某某的住处周某某等人对乙使用了暴力方式,但是该暴力方式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的取财手段。我们不能仅以取财的手段作为判断行为性质,而还应该接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否则,将是客观归罪,这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客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另外,甲等人此次获得款项为1000元左右,并没有超过其所主张的一万元。故,就本案而言,不要说周某某就连其他人也没有非法占有乙财产的主观故意,那么仅知道帮助他人要钱的周某某无论如果也不可能成立抢劫罪。退一步讲,就是甲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作为周某某也没有事先知道这一事实,其也不能与其他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故,此节事实一审法院仅以客观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属于客观归罪,依法应当纠正。当然,周某某、丁某在他人按排下晚上看守乙等待第二天到乙老家去取款,在此过程中乙方在逃跑过程中致身体伤害,他们的行为有无构成其他犯罪,在此辩护人暂不发表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以客观归罪为原则,未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故一审法院判决不正确,依法应当撤销。鉴于涉及到本案的定性这一原则的问题,辩护人请求贵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以查清事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4年4月18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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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非法拘禁致死辩护词怎么写?最好有范本。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我弟弟参与犯了非法拘禁罪,这段时间一直在处理这件事,我想请问一下大家非法拘禁罪从犯辩护词是什么样子的啊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何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也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发生并非是被告人之本意,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主观上并无伤人之恶意。
被案之所以会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前一日受害人所请之朋友在被告人弟弟所开饭馆打砸饭馆并打伤被告人弟弟的违法行为所引起。当时被告人何某某就劝解自己的弟弟报案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此事,以至于到第二天案发之前被告人并不知道其弟弟叫了人来处理此事,直到中午11点其弟所叫得这些人来到饭馆时才知道弟弟找人来帮忙。但即使是这时被告人也不知道其弟弟叫来的的这帮人要怎样去做,直到看见受害人被其弟弟所叫来的这帮人拉走。被告人之所以要自己开车,是因为一方面害怕这些小年轻人把自己的车开出去出意外,另一方面也是害怕弟弟所叫来的这帮人对受害人有伤害行为而自己跟上以便能及时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可以从另外两个被告及被告自己的供述中证明,所以被告何某某在案发之前并没有与其他参与本案的人商量或者策划,主观上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被告人一直处于一种想不去但又怕不去会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局面失控的这样一种尴尬被动的境地中。
二、案发的整个过程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客观行为上无危害性。
辩护人认真查看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无论是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其他任何证据上都证明被告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本案中之所以受害人会受到伤害,主要是其被叫来的那些社会闲散人员殴打所造成,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实施任何的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三、关于案件本身,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就本案整个案件来看,本案从开始到发生持续时间就两小时左右,可谓时间很短,如果仅仅就时间而言几乎可以认定为一个瞬间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都有待商榷;
其次,在本案中确实存在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但就其伤情来看只是轻微伤而已,在伤害程度上并不严重;
最后,本案中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并非本案中任何一被告所为,真正事实伤害行为者无一在本案之中。因此就犯罪情节上而言,被告人何某某极其轻微。
四、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悔罪、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只是一个老师本分的乡村医生,并无任何不良嗜好或者任何违纪违法的行为,从未受过任何处罚。虽然在认识不正确的情况下被动卷入此案,但在案发后其还是积极的配合侦查机关查清了本案的全部实施,并且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在被告人还为意识到自己违法的情况下,在还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已经在积极的与受害人接触商量民事赔偿之事,直到在本案开庭前被告方已经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所有损失。因此从实际行动上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可谓十分积极。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纵观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何某某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研究时予犯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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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或无罪。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辩护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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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不久我表哥犯了法,被依法刑事拘禁了,想知道目前的非法拘禁罪中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明呢?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会见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李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属于事发有因。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汤某的原因是:受害人未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承担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人李某等人采取不当的措施将受害人汤某拘禁,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发有因,并非被告人李某等人无故犯罪。本案是因汤某欠债不还而引发的,被告人李某也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如不及时采取行动实行自救,则事后将很难寻找到汤某,才铤而走险的。这与当前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有很大关系,如果被害人能诚实守信,及时偿还债务,也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虽然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有殴打行为,也是在与被害人激化矛盾后出现的,且殴打行为均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对其使用暴力也是为了让被害人不要反抗,促使其家属尽快汇钱。被告人对被害人身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
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李某与被害人是以兄弟相称关系较好的合作伙伴,这次犯罪,实因被告人经济上窘困,他的目的只是要钱,使用暴力并非他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给人打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铸成大错。被告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偶然性,不存在预谋、策划的情节。李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4、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事实。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检察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存在隐瞒、虚假。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李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现出了极大的悔罪,非常懊悔,在与我们律师会见时其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其称对不起家里的亲人,表示深深的愧疚,被告人李某从始至终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作了深刻地反省,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本案事发有因,对被害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小。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又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减轻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幅度可以在6个月左右。在此基础上,法庭还应考虑到,本案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贪利型犯罪,被告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为了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保证其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不致中断,杜绝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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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是: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非法拘禁的具体违法事实和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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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咨询一下非法拘禁刑事案件辩护词的格式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被非法拘禁,他准备打官司。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赌博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之兄龙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的。龙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
一、两天开赌一次。龙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华与“阿峰”分给龙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
20年月日。
表姐是学法律专业的,最近才出来实习,接到一个案子,需要写一份辩护词,我想帮她咨询一下赌博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赖某强涉嫌赌博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赖某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赖某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赖某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被告人赖某强在庭上一再强调其没有向梁某租屋,辩护人认为可以采信此言。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明确表明,梁某是赌博场主,并在赌博现场抽取场水,被告人赖某强只是在场抓摊做庄。
2、梁某至今仍然没有到案,如果不是做贼心虚的话,其又何必逃匿呢?
3、审判长在庭上将赌博现场勘验笔录交与被告人赖某强辨认时,被 告人赖某强却辨认不出,这正是其不在梁某家开设赌场,仅是在某某镇 新坡村荔枝林抓摊的最好证明。
二、被告人赖某强的抓摊行为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应该定性聚众赌 博行为,但其行为并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 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 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根据事实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 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曾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本 案证据只是说到参赌人员每赢取一百元,场主就抽取五元作为场水,这 仅是一种抽取场水的规则,并不能证明场主收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 事实上,就算抽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由于场主是梁某,被告人赖某 强没有抽取场水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抽取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本案证据只是 说到每局参赌人员下注从五十元到三百元不等,仅有下注额并不能说明 赌资累计达到了多少元。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本案证据 只是说到赌场上少时七、八个人,多时十多个人,但到场人员有些仅是围观并不参赌,有的每天均到场参赌,由于参赌人数的确定是指不同的 个人,而不是指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以上人次,因此须减去围观者以及重 得到场者才能确定真正的参赌人员数目。由于无法确定到场人员的具体 数目,也无法确定围观者及重复到场者的具体数目,本案参赌人员是否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也就是一个未确定的事实。
4、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实施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的行为,在此不须多言。
由上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赌博罪的 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赌博罪。
三、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极为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被告人赖某强的供述及梁某咚、梁某的证言表明,被告人赖某强开设赌场时间从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开始到 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每天都是下午两、三点开始,傍晚时分结束,因此开设赌场时间仅为三天,实际开赌时间仅为一天半。
2、本案参赌人员少。
(1)被告人赖某强在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笔录表示,每天参赌人数为七人到十多人不等,对此供述,公诉方在起 诉书中也予以肯定。正常来说,有的参赌人员应该每天都来,因此实际 参赌人数可能少于三十人(3×10-重复到场的人),保守计算的话,可能 少于二十人(3×7-重复到场的人)。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到场赌博。参赌人员都是知道 了梁某旧屋处有赌场才到那里赌博的,他们之所以到场,不是被告人赖 某强对其进行组织、诱骗的结果,而是自发到来。
4、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三天期满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继续租 用梁某的旧屋或另外换个场所进行赌博,这说明其已经没有了在此地开 设赌场的故意,不会继续留在当地开设赌场。
5、本案不会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
(1)由于赌场地处位置偏僻,被 告人赖某强在当地又是人生地不熟,又没有为赌场进行过任何宣传,因 此,初始之时很少人知道梁某旧屋处有赌场,不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第 三天过后,被告人赖某强与梁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使即将可能 产生的影响消散于初期之中。
(2)事实上,一个影响恶劣的赌场必须有 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 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摇骰子,有专人望风,一旦有警 察检查即通知赌场以逃避打击,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凭上 诉人赖某强一人之力根本就做不到上述几点。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上半段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本案持续时间短,参赌人 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劣,并且案发时 赌场已不存在,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赖某强进行量刑。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 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 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赖某强在本案中的行 为符合该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较轻。本文第二大点已对此问题进行论述,不再重复。
2、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1)案发时,被告人赖某强认罪态度 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确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赖某强自 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半年有余,在此期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在教育中受到良好的矫正,对其适用 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赖某强在犯罪以前 都是安分守已,奉公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2)案 发前,被告人赖某强已经自动停止在梁某旧屋开设赌场,在被采取强制 措施期间,其也是认真接受教育,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被告人赖某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本案发生地是在某某镇新坡村,并不是在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某某镇江 下罗伞村,再加上被告人赖某强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 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 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 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 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 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综观本案,被告人赖某强罪行造 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其本身犯罪情节很轻,主观恶性也不大,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向梁某租屋,其行为是聚众赌博 行为,并不是开设赌场行为;由于其行为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应不构成犯罪。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本案持续 时间短,参赌人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 劣,并且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因此情节极其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同时鉴于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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