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后重新定开庭时间的做法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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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也是合理的行为。对于一个案件的开庭审理的时间是确定的,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况的是可以经过法院的重新审核之后重新规定开庭的时间也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之后才可以。
管辖异议后重新定开庭时间的做法合理吗?

一、管辖异议后重新定开庭时间的做法合理吗?

也是合理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开庭时间,但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两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民事案件六个月内审结。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说,从立案到审判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法院立案后,会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如起诉时,所留被告地址不够详细,或找不到被告,该案将会被中止。

二、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另外,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审判期限停止计算);

4、综上所述,在没有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诉一审期限为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最长为2个半月;

5、一旦出现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审判期限就要中止计算或者重新计算;

6、诉讼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的案件过多,所以延期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

如果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针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去解决的,但是如果对已经确定好的开庭时间却有特殊的情况的,是可以在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迟开庭通过之后可以择日开庭的,这也是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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