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1、财产保全申请的基本事实与理由;
2、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所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信息。
四、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合同后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因对方的违约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后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无正当理由不能随便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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