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征地补偿如果双方出现纠纷是可以立案的。征地补偿是过程很复杂的一项工作,双方往往会针对其中的某一个内容不能达成意见一致从而需要相当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
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有权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地就涉及到征地补偿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有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会立案进行处理。
征地补偿款分配有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会立案处理。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将会进行一定的调解工作,如果确实调解无效的,法院将会按照相应的程序来开庭审理,如果对于一审结果不满意的,可进一步提起上诉。
二、就征地补偿提起的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所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4、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1、针对集体土地的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针对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中,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但如果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此时要区分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内部纠纷则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申请仲裁或者是提起民事诉讼,外部纠纷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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