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刑法规定了两种投降敌人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一般的投降敌人的犯罪。构成该罪应当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
1.具有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2.必须是出于贪生怕死的目的而投降敌人。
第二种情况是投降敌人以后又为敌人效劳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如何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战斗的情况下,如部队正在休整、待机或者转移途中,没有遭遇敌人的时候,所以行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为。
2.在犯罪的主体上,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投降罪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贪生怕死,背弃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于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是出于信仰动摇、政治变节而投靠敌人。如果行为人蓄谋叛变投敌,在战场上积极寻找机会,直接投靠敌人的,不宜定投降罪,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总结来说,投降罪就是军人在战场上,有能力使用武器杀伤敌人,保护好自己和阵地,却贪生怕死,故意的把武器放下,向敌人投降。《刑法》第423条,对投降后为敌人服务作了单独规定,并加重了处罚。规定对于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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