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执行个人在公司的股权?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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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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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执行个人在公司的股权,可以首先将该股权冻结,也就是限制股东将其转让,之后再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就将该股权卖给股东,之后再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最后转卖即可。
怎样执行个人在公司的股权?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可以将股权冻结,限制股东将其转让,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评估股权价值,拍卖。但是不用评估公司的资产。

1、对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

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2、对股份凭证(股票)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4、对被执行人在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6、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并且该股东有能力履行、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但是拒不履行的,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对该股东的股权、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等动产予以执行,股权可以拍卖变价,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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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票的股权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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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外面欠债肯定是不能执行公司的,股东欠债是属于个人的行为这个是与任何人都没有关系的;但如果股东个人的财产不足够清偿自己的债务,那么法院就有权利对股东个人的股权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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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被执行,股东可以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二)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 (三)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为唯一确定的标准。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既该股东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体现的股权基本上是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间的转让也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国内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因而,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而能够被强制执行。
如何执行控股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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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执行,股权执行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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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执行时间股东可以退出吗
除退股外,股东席位可进行适当调整。诉讼困境需视案件实际而定。变更股东需提交完备资料,如“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表”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关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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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对其效力、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鉴于股东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
2、怎么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对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也取决于该种决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对于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决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决议,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决议才有可能是无效决议。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决议,应当
首先明确违反规范之后产生的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对公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基于对公司维持理论的执行,现代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行为设定了众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但是并没有将一切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看作无效行为,有时也将他们看作是有效行为。总之,在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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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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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吗
公司欠债不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的,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如果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并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那么公司的债务跟股东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股东们有以上两种行为,那么公司的债务可以找股东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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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执行控股公司股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控股公司股权该怎样申请
股权执行的启动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股权的执行发生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而民事强制执行是申请人的申请为要件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是不会主动启动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这是因为股权的执行从实质上说,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处理私权利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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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采取强制措施。在股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其他的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这种权利。从股权所有人的意愿来讲,他可能不愿意转让股权,但是为了履行判决、在人民的强制下不得不转让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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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后果是使股份依法发生转让。股权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都发生股份被转让的后果,广义的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必须依法进行。转让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同等条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等。如果股权的执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就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后果。股权通过执行,最终会有两种可能:要么由申请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所持股份而享有股权,被执行人丧失股东权利;要么由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提供对价给申请执行人的方式取得被执行人的股权。
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股权
因为股权具有财产内容,故可以成为执行对象。但是,执行对象只能是股权中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其他权利不能作为执行对象。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包括出资的股金,如果只执行股息和红利,不是对股权的执行,而是对股息,红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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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他去年在外地开了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公司股东有两个,一直没有出资,马上要到期了,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强制执行公司股东,股东不出资能不能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作为公司股东,要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怎么办呢?
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综合上面的介绍,公司股东不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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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执行案可否执行大股东?
债务执行案里面是可以执行大股东的,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的情况,大股东也是属于公司的一份子,在公司里面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一般此债务是不能归为一个人来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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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的执行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 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二、股权执行的程序 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 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 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 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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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 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二、股权执行的程序 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 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 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 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股权的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 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二、股权执行的程序 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 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 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 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股权该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股权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股权的执行实际上是股权的一种强制转让。股权执行的流程为:首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或者对相应股票予以扣押。
二、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应对股权的价值组织评估,作出评估鉴定结论;
三、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四、法院作出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股权的民事裁定书;
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协调工作。
在股权执行过程中,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必要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别无他法的前提下,才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执行。
第二,个人负责原则。即在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时,应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减少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不能直接或变相让公司替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保护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为股权的执行而影响了公司的相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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