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过寻衅滋事罪不予缓刑,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缓刑辩护词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能否被宣告缓刑时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案情确定的,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中从未规定过只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就一律不能宣告缓刑。犯罪嫌疑人想要争取缓刑的话,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律师会结合寻衅滋事案的详细情况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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