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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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交付执行。在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候,有着级别的限制,即应当由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

(二)、起诉

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三)、审判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化辩护与代理;

2、强化公开审判;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5、诉讼期间特殊性;

6、判决和裁定

(四)、执行

特殊之处:

1、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2、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3、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4、诉讼文书送达。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所以一国的律师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内执行律师职务。

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不仅仅需要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需要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其实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国内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差不大,只不过在管辖的级别以及适用的法律、交付执行等方面存在差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较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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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程序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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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写涉外离婚书,找到有管辖权的递送涉外离婚书,提交证据、证件、证明材料,这还包括委托律师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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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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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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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诉法涉外的管辖程序
1、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2、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3、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的
第一审案件审判。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或最高人民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可以指定适当的作为案件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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