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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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量刑标准可能是拘役并处罚金,也有可能判处3~10年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刑可能是并处罚金,也有可能是没收财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跟当事人受贿的数额相关,如果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受贿案件中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三、受贿罪的罪轻辩护词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四、受贿罪判刑后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减刑?

构成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收贿赂的这种行为涉嫌受贿罪,一般受贿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但是受贿罪有好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所以具体的判刑标准要根据受贿案件的详细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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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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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
按照刑法里面的法规,非公职人员受贿特别巨大的是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具体的标准刑罚上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公职的受贿罪在有期徒上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是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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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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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 量刑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
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
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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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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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和介绍贿赂怎么区别?两罪分别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所谓(斡旋)罪,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它具有如下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即,属于代表国家从事某种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三,行为人通过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为请托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四,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五,行为人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故意,否则,应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构成刑法第385条罪的共同犯罪。所谓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介绍贿赂”,根据最高人民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7项的规定,是指在行贿人与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具有如下成立条件:

一,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者与者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三,者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故意,否则,如果者主观上对于之事毫不知情,则其不构成罪,则仅是介绍贿赂者可能单独构成(斡旋)罪或者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罪。根据以上不同成立条件,对于两者应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客观表现不同,介绍贿赂是在行贿者与者之间进行沟通、引见、撮合、斡旋,使得行贿得以实现的中介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沟通撮合中没有利用依法从事公务的职权或者地位来影响人,否则,应构成斡旋罪;而斡旋则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者收取,而斡旋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罪的成立条件之
一,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以上仅是从应然角度提出一些区分标准,因为,既然刑法中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罪,则两者的构成要件应当有所不同,否则,就是同一犯罪而非不同犯罪了,故应从理论上归纳总结出两罪的不同特征。不过,实际上,这种区分标准很难有效,因为从共犯理论来讲,介绍贿赂行为其实既是行贿者的帮助犯,又是者的帮助犯,正如一媒婆介绍一男一女重婚,其既是男人的帮助犯又是女人的帮助犯一样。如果非要提出两罪的区分标准,则只有一个标准才是可行的,即,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故意,则是介绍贿赂罪,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故意,则是斡旋罪或者利用影响力罪。两者的量刑标准和罪的一样,根据《》第条,【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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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贿赂金额量刑标准
在涉及个人贿赂的案件中,刑法的裁量主要依据贿赂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受贿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巨大或情节更为严重,刑期将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并可能被没收财产。而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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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介绍贿赂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贪污贿赂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罪认定标准,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如果的公共财物数额虽然没有达到5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屡教不改、救灾、救济、扶贫款或者公共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也应该以罪论处。如果的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并且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即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要件。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商业贿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贿赂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二、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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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赂量刑标准2024是什么?
收贿赂量刑标准是: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万至10万之间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5000至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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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业贿赂罪由谁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通俗称谓。
与国家工作人员触犯的类案件相比,此类案件因为不牵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范畴,并不属于需要检察院立案或者纪委监委调查的特殊案件范围。
因此,原则上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般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内设的经侦部门负责立案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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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达到法定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
(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商业贿赂罪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贿赂罪能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罪如何认定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是由行贿与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立法规定的商业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商业贿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添加了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旨在说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
市场竞争是一种以公平竞争为主导的经济,通过商业贿赂达到获得利益的目的,必然会通过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进一步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依合同行使职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努力为所在单位工作,并有权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职权不得滥用,更不能作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筹码,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显然,贿赂行为又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
1、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续费。
2、商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五、注意事项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者参与某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业务的便利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①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间接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公司的董事、监事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左右、影响被利用者利益的制约关系,通过公司企业的其他人员或公司企业以外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自己索贿或,是间接。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至今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类推为本罪。
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罪是否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条件。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论。我认为:就人来说,之所以能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因为他所享有的职权或者所处的地位能够对行贿人的某种需要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就行贿人来说,之所以要送财物给行为人,是因为需要通过行为人手中的权力的行使来获得某种利益。可见,行贿与人双方各取所需的基础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本质是。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间接型利益贿赂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
间接型利益贿赂,意指行贿方付出了金钱等财产,但仍然没有直接交付方,而是将金钱等财产周转成通过其他载体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由于利益型贿赂具有间接性、周转性、隐蔽性、复杂性的特征,是否完全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如何认定“实际支付的资费”,实践中有一定困难。
(—)礼券。礼券等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围以及如何计算贿赂数额,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认定。

一,应当从人是否得到行贿人所付出的财产利益角度来考虑。有些商业行贿人所付出的财产性利益并没有完全为人所得到,缺失部分不能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某些礼券虽然在载体表面上标价为1000元,行贿人也确实付出了1000元来购买该礼券,但其使用伴有特定限制,例如,不可参与商家整体打折等优惠活动,相对于用现金或信用卡支付消费的客户来说,实际上也许只能够享受到不到1000元的货物或者服务,故在计算商业贿赂数额时,应当将没有现实获取的利益进行相应扣除。

二,能够确定市场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贿赂。例如,交通卡、一卡通等礼券,其市场价值明确具有可计算性,直接可以按照礼券内预先充值的价格认定商业贿赂数额。对于司法机关难以明确认定市场价值的礼券,笔者建议在司法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为司法机关计算特定财产性利益商业贿赂形式的市场价格。引入以专门机构为核心的价格评估机制,不仅能够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技术保障,而且能够为司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以及计算犯罪数额提供重要参考。

三,必须正确分析礼尚往来的本质。正常礼尚往来赠送的小额礼券不应认定为商业贿赂,相关数额应当予以扣除。但是,有的行为人向交易对方提供“中奖月饼”(精美月饼礼盒,内附预先设定的豪宅礼券、进口汽车礼券或高档酒店消费卡等奖品),以庆祝佳节名义掩盖商业贿赂实质的,由于此类财产性利益已经远远超越礼尚往来、节日馈赠的界限,礼券数额确定,完全为人享有,属于商业贿赂。
(二)免费旅游、免费装修、提供学费等形式的利益资助。《意见》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所有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一,行贿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贿赂。

二,在行贿人陪同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人在旅游中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行贿人与人共同出游,以推定平分旅游费用方式计算额,从严厉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角度而言是必要的,但在证据层面显然存在瑕疵。笔者主张,应当按照证据表明的人实际得到的服务费用计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三,家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与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的旅游消费的,应当将共同享受旅游的消费数额视为商业人个人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全部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三)性贿赂。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面对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处理性贿赂。笔者认为,《意见》将商业贿赂范围拓展至“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之后,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自身具备的解释功能解决性贿赂的实践难题。
如果进行静态的文义解释,性本身属于非财产性的,显然无法纳入商业贿赂范围。性贿赂虽然有请托人给付金钱的特点,但对于受托人而言根本未曾接受任何金钱或财产利益。然而,当我们以更为广阔的视角考察性贿赂,就不难发现性贿赂与免费旅游等请托人资助受托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司法实践中的性贿赂大多是行贿人支付钱款雇佣他人提供,以使受托人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在金钱———性贿赂———谋取利益的整个行为流程内部,的本质完全没有变化:行贿人付出的是金钱,得到的是受托人通过职务行为赋予的交易机会;人付出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后的帮助行为,得到的是请托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钱为代价的。对于请托人代替受托人支付、情妇(情夫)费用的,更属于直接的典型贿赂。
实践中有的单位的女性职员,为了占有具有稀缺性的商业交易机会而在本单位获得职务提升或者高额业务提成,主动向相对方投怀送抱,由于请托人付出性贿赂不属于财产利益型的传统不正当竞争方式,没有金钱依托,而是本人对身体的非道德性处分,本质上是权色交易而非,故在法益实质解释层面不具有以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法介入的正当性。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受托人为其谋取的利益构成经济犯罪或者犯罪的,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通过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事归责。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请托人自己为受托人提供难以通过归入商业贿赂犯罪对象范围之外,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交易本质的性贿赂认定为刑法中的贿赂,并不具有解释论上的障碍。
②期待性盈利贿赂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
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给予受托人优惠购买货物机会或者低价提供投资渠道,使交易对方可能从中盈利,以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难以判断其商业贿赂性质与数额。《意见》出台后,提供期待性盈利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笔者认为,对于期待性盈利的贿赂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期待性盈利都认定为商业贿赂。
首先,提供有商业风险的期待性盈利不能被认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商业贿赂。例如,行为人凭借敏锐的证券市场基本面判断能力、技术面分析能力,囤积大量市值极其低廉却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股票、期货,在较低的价位转让给商业交易对象,为其日后高价脱手提供盈利机会。人获得此项经济利益或者规避财产损失也有风险,需要借助自己的商业运作,因此不能将具有高度风险性的投资等盈利机会认定为贿赂。
其次,提供没有风险的盈利机会给人,应当认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贿赂。因为该盈利机会的风险为商业行贿人所直接控制和承担,无须商业人进行管理或者承担亏损。例如,请托人将自己开发的楼盘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内部价”转让给交易方,后其抛盘兑现,盈利丰厚。这就是请托人主动让利或故意亏本,属于商业贿赂。
再次,受托人是否进行初始投资决定了商业贿赂数额的计算。期待性盈利的现实取得需要一定的初始投资基础。部分期待性盈利的获得者自己承担了初始投资的份额,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就只能限定在其通过该盈利机会运作而成的收益。部分期待性盈利的获得者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初始投资,完全由请托人垫付出资投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就应当包括请托人的投资部分与受托人的实际获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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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收受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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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
第7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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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
第7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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