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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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采购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首先可以选择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是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有关机构或者是组织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民事仲裁,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购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采购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来处理。其中,关于仲裁和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合同类型很多,以上解释只是针对一般性的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采购合同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处理,比如说协商处理或者是诉讼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选择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该纠纷的,此时需要双方当事人都收集有关的证据,并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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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讼。案件受理后,人民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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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采光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采光权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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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采光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采光权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采光权纠纷的法律处理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采光权纠纷的法律处理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判断采光纠纷时,建设部出台的一些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些技术规范中与判断采光纠纷直接相关的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懒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根据这些规范,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日照不应低于之个小时。旧区改造项目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小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住宅朝向。
程序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采光纠纷的程序性标准主要是建筑设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进行过采光评价分析,是否进行过公示,甚至是否进行过听证等。
赔偿标准
1.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采光要求
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当地规定的采光要求导致采光纠纷,此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开发商和消费者。此时采光权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不是一个相邻权问题,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的采光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将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由开发商给消费者更换一套按照通常的标准能确保消费者获得充足光照时间的房屋。如行不通,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包括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为了弥补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动和休闲的时间,其必要的交通费开支,以及由于缺少阳光消费者不得不支出的营养品的费用等。用这段时间的平均值乘以使用年限来计算出赔偿数额。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缺少光照确实会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这就牵涉到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2.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筑小区遮挡导致原小区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
(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自然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但是,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里有一个判断遮挡建筑是否构成合法遮挡的问题。笔者认为合法遮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遮挡后的采光时间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建筑物的建造是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与采光分析,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建成物与原规划一致,没有出现违规建造事项。
(2)居民住宅被非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实践当中居民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如果房主入住以后才发现有建筑遮挡阳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计算相对市场价值的方法,即通过中介机构对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差价就是房主的直接损失。如果房主事先已经知道其要购买的房子在采光上得不到保证,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他要自己承担没有光照的损失。当然这两种情况都构成采光侵权,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同时,这种非法建筑的所有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建议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购房纠纷纠纷怎么处理,买房广告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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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售房者全数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所以要确定好协议的效力。比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购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这样的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售房者就需要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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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采光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采光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采光权纠纷怎么处理
1、采光权纠纷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目前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采光权是“不动产权利人要求相邻权利人限制其建筑物的距离与高度以获取适当日照的权利”,该观点的着眼点是将采光权益权利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是将采光权纳入到不动产相邻关系范畴,即在法律性质上归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之一。
2、采光权纠纷应去哪个
相邻关系纠纷系因不动产物权引发的纠纷,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
3、采光权纠纷受侵权方有举证责任吗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知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减少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主张受到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侵权方存在侵权事实的责任;对于侵权方而言,应当承担证明其没有造成对方采光权损害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当注意到,侵权的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的行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不论建筑物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只要造成采光权事实上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采光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采光权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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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1、确认协议的效力。2、确认协议的内容,确认协议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3、确认违约责任人,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谁是违约方,谁是守约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4、确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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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这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者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或称公共采购,WTO《政府采购协议》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协议成员方的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共组织以任何契约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以及产品与服务、工程联合的采购,即指政府及公共组织为了自身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规定的程序,购买产品、或服务、或工程。如今,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政府采购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10%。
售楼广告纠纷怎么办,购房者如何避免购房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纠纷可以赔偿吗,如何处理购房纠纷的三倍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适用新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吗 律师解答: 我个人觉得, 首先你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来自己居住,而不是拿来出租或其他投资性使用,就应当认定为购房的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其次,关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至关重要,主体结构不合格是不能居住的,如果经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确为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隐瞒了不合格的事实,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 最后,考虑到目前对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我觉得现实中支持三倍赔偿的可能性较小,但是通过可以争取让开发商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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