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中的违约金怎样适用?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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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纠纷中的违约金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适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如果是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事项予以约定的,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纠纷中的违约金怎样适用?

一、房屋纠纷中的违约金怎样适用?

1、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2、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3、我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4、如果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二、房屋合同中违约金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2、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在日后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适用合同的约定,如果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只能运用协商、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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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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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中的违约金需要如何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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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定金,一种是违约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项约定的定金,一种是解约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种代价。其中,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故,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是理所当然的。根据《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这里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从本条规定可见,无论是否构成违约,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关于这一点,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虽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判断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高低呢?关于解约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当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时,才会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40号),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关于迟延付款或交房的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者标准。通常法官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40号),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20]43号),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其中,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
由此可见,在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不仅仅是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同样需要负举证责任。当然,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不主动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0]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上述批复并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情形,包括解除违约金,非贷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来的,根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并不构成真正的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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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例,而大多数的债务人在借款时都约定了分期还款。由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讼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是要求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审判实践中也是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支持权利人要求归还到期债权的请求,对未到期的债权,一般要等到期后权利人才能主张权利。那么,对于约定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未履行到期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对未到还款期的部分能否按《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责任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呢﹖本人认为,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其行为表明其将不能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根据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法的精神,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债务人一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首先,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来看,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的义务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2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是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3当事人一方必须以明确、肯定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4合同必须合法有效,这是构成预期违约的前提要件。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①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②当事人用行为表明不履行的义务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的义务。
③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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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来看: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形态。2两者侵害的利益不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债权。3造成的损害不同,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而实际违约造成的是实际利益的损失。第三,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既包括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包括出借人为公民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此,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完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违约责任的规定。第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其行为对到期债务而言是实际违约,对后期债务而言构成预期违约。对于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长期以来几乎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处理的,即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仅处理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权,则须等到期后另行主张权利,这种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的做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注意预期违约规定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正确、灵活适用预期违约这一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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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退房违约金的协议
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提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3、综上,开发商在第一次违约时,应支付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如在今后退款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仍需向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
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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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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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提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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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怎么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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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房违约金的协议
1、关于开发商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问题,要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一般在该合同中都会有明确约定,那么您可依据本合同及开发商违约事实向提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2、至于退房协议的条款约定,没有统一格式,应一次性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约定如果在退房过程中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退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对您的权益可以实现有效保护。
3、综上,开发商在第一次违约时,应支付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如在今后退款的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仍需向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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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最近有购置了一套房产,也是为了保险起见,想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情形都有哪些,如果我违约了都有哪些处理办法,怎样才算违约,想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大体了解,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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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二、实际违约
1、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
2、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三、不适当履行
1、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2、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四、其它违约
1、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2、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四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不适当履行这三种,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况,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友好沟通,提出意见并达成共识,这样双方才能共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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