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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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观上知道对方情况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在当代中国指的就是不知道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情况,从而从事了相关的交际活动,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但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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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主观上知道对方情况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第三人能取得房产吗?

不可以。

(一)共有财产的转让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关于善意第三人

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那么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别要件是:

(1)受让方受让时为善意。通俗的讲就是受让时不知情。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位时,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当中,对于善意取得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观上知道真实情况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也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善意取得需要符合构成要件,也就是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时候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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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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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点
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层面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其他诸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等复函类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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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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