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犯了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在公司就职、可以接触会计职员出具的会计账簿职员来说,不得实施销毁、隐匿会计账簿等的行为。这是由于企业的管理者可能会需要查看会计账簿,然后才作出决策,而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管理层作出适应本单位目前阶段的决策。
不管是隐匿还是故意毁坏会计凭证账簿的,是有可能会构成《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但是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说隐匿或者故意毁坏的会计凭证,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所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将会按照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对此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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