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购房合同纠纷怎么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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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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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的收费标准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律师要了解了购房合同纠纷案的详细案情后才能确定收费标准。此外,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和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有关的。
律师代理购房合同纠纷怎么收费

一、律师代理购房合同纠纷怎么收费?

律师代理购房合同纠纷的收费标准不是法定的,律师主要是根据以下因素收费的: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二、购房合同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购房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吗?

购房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购房合同纠纷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五、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费是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的,所以在找律师时不能完全不考虑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且,法院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度及当事人递交证据审理购房合同纠纷的,花高价钱请了代理律师也不代表一定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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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
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
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最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定金认购纠纷,如何解决定金认购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认购书定金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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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归纳了本案争议损失方面的焦点,
一、上诉人所供的黄板是否全部使用?是否用于云南的六个加油站的装修中?
二、褪色黄板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经过一审判决,上诉人对一审中关于官渡路、信达、三家塘子母四个加油站与上诉人无关的认定不持异议。但对法院认定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用了上诉人的黄板及损失按照鉴定书确定的金额的认定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同样与上诉人无关,不应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雨路与建水清远加油站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非常确定的是,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即2004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的损失清单,清单的第二张清楚显示建水清远加油站返工已用材料、运输、拆卸及安装费用的金额明细,该清单明确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已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返工完毕。但在第一次陈法官支持庭审时,被上诉人为极力证明黄板用于其诉称的加油站时,改口称:“尚有建水清远加油站未返工保留了原始施工的样子”。
  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过?被上诉人如此反复,却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连诉讼前精心准备的损失清单都敢推翻,连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都前后不一,一审怎能认定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仍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而推翻了其损失清单,显然是对其不利事实的反悔,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第8页第8行下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且没有正确适用证据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去现场调查及其加油站负责人的证言、证据11照片证实,该站保留了部分未拆除的褪色黄板”。一审法院的调查本身就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一审法院2006年2月10给上诉人的通知(见通知),法院应被上诉人的申请去云南对鉴定对象由双方进行确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申请调查现场,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是违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关于法院调查范围的规定的。更何况法院去现场充其量能看到现场的样子,根本不能确定与上诉人有关联。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黄板非上诉人提供,颠倒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随便找个加油站称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法院就能就此认定吗?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黄板有无使用?已使用还是在仓库?用于办公装修还是加油站装修?用在云南加油站还是广东加油站?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头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的公司,其未举证排除同时还在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黄板,怎么能认定云南的加油站用的板材就是上诉人的?
  被上诉人证据13建水清远的返修合同等证据是2006年10月形成的,而其证据11照片拟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在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进行了返修(见判决书第4页)。时间差距相当大,由此也可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编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2、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首先,证明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有关联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不在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据有证据
6、
8、
9、
10、1
2、11,表面看,证据有一定数量,但这些证据均无证明力。对证据
6、
8、
9、10,上诉人在庭审中只对这些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这些证据均可以为诉讼而伪造,因此法院不应采信这些证据。根据证据6函中石油公司是2004年12月20日发出通知被上诉人褪色的,而被上诉人在当天就编制了发货指示单(见证据8),效率如此之高,未核实远在云南的褪色是否属实就发货翻修,不符合常理;证据8发货指示单要求12月22日发货,到达日期为12月25日,而证据9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12月22日开工,材料都未到,如何开工?明显伪造证据!该合同书签订于12月21日,中石油20日发出函,被上诉人21日就签订了合同书,中石油的函送达不需要时间吗?被上诉人何时收到函?与深圳公司是怎么签订合同书的?在何处签订的?如此短时间签订好合同书是不符合常理的。证据7中石油与被上诉人的关雨路施工合同订立时间是2004年12月17日,而合同第五条约定:“总工期45天,至11月29提止,工期延误每天罚500元”,12月27日签订合同时早就完工了,还谈什么工期延误?完全是伪造证据!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更是荒唐,约定22日才开工,21日费用清单但就出来了,包括什么工人的车费等等,什么因急无坐票买卧铺(见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证据8的运输合同、证据9的返修合同书及中石油的施工合同均无发票予以证明,光凭一些当事人轻易伪造的证据,一审竟然也予以采信,足见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另外,证据10 的返修原辅材料清单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根本不应予以采信,且该清单制作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与2004年12月30日制作的证据12不仅时间间隔遥远,内容也相差很大,一个金额为76006.85元,一个为162545.96元。同为被上诉人制作、提交的证据,差距竟如此之大,一审法院竟然予以采信。
  综上分析,被上诉人的证据内容互相矛盾,不合常理,明显伪造,一审法院采信这些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关于关雨路加油站的证据还有就是照片,而恰恰是照片证明了一个事实: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上诉人也提交了部分照片给法院(但判决书中遗漏了)。照片显示关雨路加油站返修后的面貌是中石油2005年的新标识,根据上诉人的证据3,中石油于2004年12月26日才开始启用新标识,而被上诉人证据
7、
8、9证明2004年12月28日就已返修结束,2004年怎么可能使用2005年刚启用的标识?可见,关雨路加油站明显与上诉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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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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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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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以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2、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_________%出售。
六、代理费的收取
1、乙方的代理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_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代理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发布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发布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_________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
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代理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代理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代理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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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法律服务费用因案件财产权益而异。无财产关系案件收费约2000-30000元,可浮动但不低于2000元。涉及财产则按标的额分段计费,如10万内费率约6%,500万以上约0.5%。另有计时收费,每小时200-2000元,具体由律所与委托方商定。收费标准受地域、律所资质、案件复杂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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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纠纷怎么办,购房者如何避免购房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纠纷可以赔偿吗,如何处理购房纠纷的三倍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适用新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吗 律师解答: 我个人觉得, 首先你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来自己居住,而不是拿来出租或其他投资性使用,就应当认定为购房的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其次,关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至关重要,主体结构不合格是不能居住的,如果经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认定确为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隐瞒了不合格的事实,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 最后,考虑到目前对这一问题法学界有不同认识,我觉得现实中支持三倍赔偿的可能性较小,但是通过可以争取让开发商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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