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实施了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所指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国家对于珍贵文物的使用和管理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重要的文物损坏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权益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
三、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构成有哪些?
1、罪体
主体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行为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行为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
客体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和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文物藏品,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包括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
2、罪责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存在违法的行为,此次出售文物制品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认定为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的主体,需要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单位犯罪行为,是要对单位处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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