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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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客运合同纠纷赔偿可以由当事人之间予以约定,也可以实际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的标准。如果是因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是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此时可以参照法律法规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客运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一、客运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通部门或法院来确定赔偿,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通常也称为定金罚则

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约定价值赔偿,但超过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内河运输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是否有限额,法无明定。

托运行李灭失的,还应向旅客返还全部运杂费。其后又找到的,赔偿人应通知索赔人领取,索赔人有优先选择权;同意领取的,应归还赔偿款和已退还费。发现索赔人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赔偿人有权要求归还多赔款项。

二、运输合同都有哪些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该合同纠纷的性质以及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引起的合同纠纷,此时可以适用违约金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来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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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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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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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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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以上就是客运合同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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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站和别人发生纠纷,该怎么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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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283.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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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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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运站和别人发生纠纷,应该如何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致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28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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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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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类案件能否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客运合同关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原、被告因客运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该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营者不存在欺诈行为,不适故不适用消法。第二种意见认为:消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旅客运输也是一种服务,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消法。
二、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实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一种意见认为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因为消法第42条有明确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被抚养人生活费是第三者损失,是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既不是合同关系中的直接损失,也不是间接损失,故不属于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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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合同法与消法两部法律的规定是相互衔接的,并无矛盾之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当事人因客运合同发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只有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欺诈情形时,才适用消法的规定。就算象有的同志认为的那样,消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而合同法与消法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并无高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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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法仅从一般消费的角度对客运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合同法用专节对客运合同的定义、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就客运合同而言,消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合同法的规定是特别的、具体的。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角度,合同法也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关于客运合同赔偿范围。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应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就以商品作为标的物的合同而言,违约损失的计算要容易一些。对于客运合同而言,乘客在运输途中受到伤害或发生死亡,其直接损失也易于确定。但间接损失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有同志认为,客运合同与以商品作为标的物的合同有很大不同,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不应完用后者的处理模式。而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被抚养人生活费是第三者损失,均不应列入客运合同的赔偿范围。笔者认为,仅就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来说,二者虽同为运输合同,但损失确定的理念、是原则有很大区别、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人的尊严、人的价值是首要的。因此,对客运合同纠纷的处理不能完用以商品作为标的物的合同处理模式。正是基于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违约,无疑也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为就客运合同而言,乘客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事件,是作为承运人所能预见到的正常风险。否则,就不会有乘客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强制性规定了。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主是作为人的主休资格的完全丧失,以及是给亲人造成的巨大痛苦。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痛苦是无形的,人们找不到准确衡量人的价值的标尺,对此种损失难以作定量分析。只能退而求其次,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办法来补救法律救济的苍白。笔者认为,在人死亡之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少在一定程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慰。人的价值固然不可以金钱计。但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人死亡之后不给予赔偿会比给予一定的赔偿会更尊重人的尊严,更能体现人的价值。从法律规定看,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中,也可以找致人死亡后给予一定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因此,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实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三、关于死亡赔偿费的标准。笔者认为,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处理交通事故计算死亡补偿费的标准(当地城市居民平均生活费支出)。理由是: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也不能改变乘客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普通的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事实。因此按照无规定、参照最相类似规定的民事审判理念,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应当成为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更为优先的选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有选择诉因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便利当事人诉讼。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精神。否则,对同样的事件,仅仅因为当事人选择的诉因不同,就在赔偿数额上出现很大的偏差,不利于减少和杜绝当事人挑选、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甚至会鼓励当事人的诉讼投机行为。因此,对本案死亡赔偿费的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处理,能与在道路上发生的此类案件相一致,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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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父在客运站和别人发生纠纷,该怎么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致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235.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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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致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2579.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舅舅在客运站和别人发生纠纷,该如何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致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2577.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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