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贷款逾期记录必须要把贷款结清结清之后五年后它会自动消除。如果当事人进行了贷款,那么一定要注意贷款的还清日期,如果贷款逾期一定会有记录,要想消除这个贷款记录,必须要把贷款结清,贷款结清之后五年消除。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终止之日起为五年”就是说,只有把欠款还清后,五年才会删除,这五年里如果再次出现逾期记录,则重新计算。一般来说央行的征信是五年覆盖一次,覆盖是指靠着新的还款记录滚动更新,让之前的逾期记录被挤掉。但是对于逾期未还的情况,这样的征信记录会一直存在,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
二、贷款逾期怎样计算与裁判?
首先,确定计息期间。关于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复利应自按约或按规定结息付息时拖欠之日起计算,并无疑问,但利息或复利应计算至何时,则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复利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借款方当事人不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底线应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一旦判决确定了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后就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这是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拘束力、执行力所在,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偿,则应按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前借款方提前清偿,则应在判决基础上相应减少利息支付。这属于借款双方的自行和解,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应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清偿,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对贷款方来说,同样也是违约行为的继续。一种行为两种性质,贷款方针对借款方便享有给付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两种请求权,并允许选择其一。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方当事人的起诉日。因为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评判,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结果不得超出诉讼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范围;贷款方起诉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方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即法院受理时借款方所拖欠贷款方的借款本息,只应到起诉时止,此后属诉讼中及判决后迟延而增加的,不属起诉时双方诉争的事实范围。应以起诉日为判决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限。
在贷款人逾期偿还贷款的时候,如果是实在无力偿还的话,此时可以和发卡银行之间协商处理,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并且也不和贷款机构协商的话,此时就会认定为债务人逾期偿还,在个人的信用记录上留存不良的记录,对个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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