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到法院还会退回到检察院吗?
案子到法院还会退回到检察院,案子送达至法院的,若满足条件是可能退回到检察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刑事案件到检察院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的流程:
1、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处理上是有不同的职责划分的,比如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经过审查起诉之后的案件,就需向移送给法院来进行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认为不属于本案管辖的,是可以将案件材料退回给人民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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