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规定是什么?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这里的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此类罚没财物,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
2、私分的款项,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私公的方式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应该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产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分发的,以及严重侵犯国家对于罚没财产的管理制度,所以必须要按照《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私分罚没财产罪来处罚。也就是对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将会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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