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怎么回事?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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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一些其他处理方法。具体点来说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方面的损失或者是责令赔偿损失当然了,若通过对其当庭公开谴责的方式处理,也是属于处置措施当中的一种。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怎么回事?

一、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是怎么回事?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就是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前者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这一类处理方法适用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

3、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非刑罚处理具备条件是什么?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刑罚》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在当代的社会,刑罚的方式是比较多的,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对此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判处拘役。除了刑罚处罚措施,其他类型的处罚措施都是属于非刑罚性的处置措施,比如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处对方赔偿经济方面的损失,或者是责令对方赔偿责任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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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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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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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支付迟延履行金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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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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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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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汽油标准案中,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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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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