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纠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相关处理结果不满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正常情况下一般是在知道决定的时候开始算起的60天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的话原则上是不能再申请的,不过也要看实际情况。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则可以申请复议,但是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成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如果对行政复议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执行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拆迁纠纷,此时不仅仅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还可以由行政相对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法定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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