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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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提供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等。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作为代理人为其辩护。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犯罪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在案件的审理当中有些事不能介入,只有律师可以介入,一般犯罪嫌疑人都会聘请律师,律师不仅可以在公安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了解案情,同时也有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的阅卷权,也有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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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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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因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1、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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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系大四学生,老师给我们的期末论文题目出来了,叫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想问问大家有没有范文可以借我参考
[律师回复] 您好,这位朋友,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的相关论文的范文如下,望您满意。
内容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于其履行这一职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足以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进一步研究。
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概述。所谓辩护律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有律师身份的诉讼参与人。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没有明确定位,但就其实质而言,律师在这个阶段的身份只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要履行其职责,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也包括延伸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辩护权,实现实体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英美法系控辩双方的力量更为平衡,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律师享有最大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在这种结构下侦查职能主要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但在程序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也越来越强调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诉讼地位的改善。相比较我国的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国外法律更注重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护。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调查权的有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法律解释以及我国加入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都作出了规定。法条繁多却不协调,有时甚至互相矛盾,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限制多而保护少,辩护律师与公诉方的地位不对等,律师的申请取证权无司法救济,众多缺陷使得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举步维艰。《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矛头直指辩护律师,直接导致大多数辩护律师在取证过程中畏首畏尾,实际上是在变相纵容国家权力机关的某些不适法行为,使得造成冤假错案的几率大增。
第四部分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完善与司法保障提出了一系列构想。在立法上,要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和在场权,赋予辩护律师司法豁免权,完善辩护律师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权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律师协会也要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关键词: 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权 ;法律规定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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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守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涉嫌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人杨依法不能成立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杨的行为缺乏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转正事宜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缺乏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概念可知,罪要求第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众所周知,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人事权根本不归地方管。被告人杨担任的职务仅仅是县局主管工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李二人办理聘用制职工转为正式职工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无法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二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费用,去省局找关系替二人办理转正事宜。
而且,根据被告人杨的当庭供述及办案机关的查实,县多年根本没有转正指标,即便是州局也没有人员转正的人事建议权,杨自己也坦言根本没有多少把握去做这个事,可见,被告人杨承诺为刘、李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办理,显然缺乏我国刑法关于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这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被告人杨不存在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杨向刘、李二人索要的办事费用是专门用途的费用,事情不成,是要退回的,这个费用,和罪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有本质的区别。
被告人样虽然向刘、李二人索要了99800元现金,但是,在他内心,如果事情办不成,这些钱是要退回给刘、李二人的。事后,被告人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杨华退回了20000元钱,也表明了这种想法。当时,被告人杨因被高利贷债主威逼,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最后,确定事情无法办成,是打算退钱的,只是自己已经无能为力。
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告人杨的副局长身份,就将他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办事认定为罪,显然与我们一贯宣称的法治精神严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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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构成罪,仅仅是因为他的副局长身份,拒绝承认领导也会以普通公民身份为他人办事的基本常识,而忽略了本案犯罪是否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这一非常重要的前提,必然出现“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后果。如果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构成罪,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时下老百姓的反腐期望,实质上却践踏了法律,违背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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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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