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钱可以只还本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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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不能只还欠款的本金,不符合法律要求,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不归还欠款时,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要归还债务人所欠的钱,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需要签订担保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还钱可以只还本金吗

一、担保人还钱可以只还本金吗

担保人不可以只还本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债务人是一样的,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如果约定了偿还利息的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同等的责任,利息和本金一并偿还,而不是只偿还本金,担保人不会因身份不同而履行不同的责任。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麦任。

二、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主债务消灭而免除。

2、因贷款人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而免除。

3、因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这几种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罚息。在审判实践中,除偶有的免除罚息的以外,因贷款人主动放弃权利的原因而免除担保责任是极为少见。

4、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

5、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两年内,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权,担保人仍享有该抗辩权。

担保人不可以只还本金,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之后,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失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保证期限,超过法定的期限,担保合同失去相应的法律效力,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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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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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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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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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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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担保人能不能只对质押物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此理解下。不过,不能按期还款,现在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这个司法解释对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之对象,不能向从债务人(即其他担保人)追偿,自然可以被类推适用到物的担保上(有争议)。所以,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其法律依据是《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只是“分担”与“承担”这个词语不同甲公司在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物权法》第176条内所称的债务人。物权法在这里并没有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基于类推适用的方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中,遵循“相类似事理应为相类似处理”原则(即类推适用),它们之间互相享有追偿权,同样具有保证的性质,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之性质为物上保证,也进行了登记,是认为它们之间有“连带责任”的关系。
最后。有影响的是担保法第12条规定是人的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8条使用了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共同上位概念----担保人,甲公司用其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那么;从法律适用上看。后来乙银行仍不放心,对于这条的规定,或者保证与物的担保之混合共同担保。据上所述,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担保。”据此,笔者尝试从方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指明其之所以做出这个解释的依据。因为甲公司暂时没有清偿能力,即“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按照“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法律容许的行为”的法律逻辑最高原则,显然是指该担保的债务之主债务人而言。事实上也是如此,并办理了登记:
一,要么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所规定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若简单地理解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这个能从《担保法》第12条第3句“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中得以确认,从法理上看、认为可以互相追偿,《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2句关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规定,第
三,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愿与甲负担连带责任”。
然后又向丁公司实现抵押权、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清偿债权600万元,关于《担保法》中第二章“保证”的有关规定(或者《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其法律依据是类推适用《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在共同担保上、丁公司为其担保,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以至于在学说界和实务界各说各话,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追偿权的依据是《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丁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清偿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甲公司便要求丙公司,债务人应当包括从债务人,就当然地承受了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分歧】就担保人丁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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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欠妥当性。乙银行向甲实现抵押权,则过于狭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其他事理上的充分理由,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丁公司追偿的问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也是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处理,进行了扩张解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为此,如关于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76条第2句“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由其文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来看,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这个解释是正确的,不能统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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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准备投资做点生意资金不够想找人担保贷款,想咨询下履约担保函怎么写?最好直接给我提供一个履约担保函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 履约担保函范本如下
履约担保函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二○○二年
__

__
日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承包方执行,并约定由双方签订正
式合同
(
以后简称为合同
)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乙方与担保人谨此向甲方作如下的保证:





1

乙方会正确地履行和遵守合同中根据其真正目的、
意图和含义需由乙方履行和遵守条
件和规定。





2

如果乙方违约时,
担保人需向甲方赔偿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直至赔偿达到合同总价的
10%
后,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可解除。





4
、当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及索赔
(
如有
)
获得解决时,此履约保证书的责任才能终止。





5

此履约保证书对乙方及担保人双方本身、
其继任人及受让人均共同和分别地有不可撤
销的约束力。





担保人:
zz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要签个担保合同,我想问下各位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格式范本有吗?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范本
________集团_________电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________,就被担保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________)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同: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________(地区)居民。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

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担保人填写:
担保人资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      证件有效期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担保人资料
姓  名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      证件有效期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是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范本
我的一个朋友叫我帮忙做他的合同担保人,所以我想问下各位有没有这个合同担保人做抵押担保合同范本呢?
[律师回复] 编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受托银行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并一次存入_________元人民币。该存款只用于支付受益人的索赔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证金的,委托人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_____提供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 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替偿还本息时,_________(反担保人)应代委托人归还受托行所垫资金。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企业债券 __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国库券_________元)作为抵押,当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按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合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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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加收20%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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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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