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手术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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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手术前对病情的判断错误造成了手术方案不当,手术的过程中存在错误,如误伤器官、手术基本操作不当、由于疏忽导致异物留在手术腔内,手术后未及时处理,麻醉的药物选择或使用错误。
如何判断手术医疗事故?

一、如何判断手术医疗事故

主要从手术前判断错误、手术中操作失误、手术后管理错误以及麻醉的使用不当来判断,具体标准是:

1、术前判断的过错。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2、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1)、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2)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3)、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4)、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3、术后管理的过错。

(1)、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2)、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4、麻醉的过错。

(1)、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2)、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如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

(3)、麻醉管理不当。如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

二、手术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手术的医疗事故包括术前方案错误、术中操作不当、术后为及时跟进等,受害者对手术的方案和结果有争议,需要到医疗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手术存在过错可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需要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手术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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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么判断医疗事故中是故意医疗还是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故意医疗事故 网友提问:怎么判定是不是故意医疗事故呢?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办法》第6条把医疗事故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据此,有人将这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对此,人们观点不 一,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将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形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或作为定罪的标准。这种分歧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刑法和《办法》对此规定的较为抽象。 刑法总则只规定了重伤的大致范围,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刑法分则在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罪状时也没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例举式说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1986年联合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但这与《办法》、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丧失听觉构成重伤的情形规定为“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则将双耳语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规定为甲等医疗事故,其中没有关于“一耳听力减退”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形还有许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包括《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与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有交差重合的地方。通过比较,可以看到,在医学标准的医疗事故中,有的是法律标准的重伤,但有的则不是。 对此,笔者以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医疗事故要具体分析,对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一致的按重伤处理,这主要是甲等医疗事故;而对其他医疗事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具体规定的除外)一般可作为法学标准上的轻伤,这主要是指乙等医疗事故。由于我国刑法对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在医疗事故行为中造成病人轻伤的不能认定为犯罪,这也与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不相低触。 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将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同时,该《条例》又将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限委托给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新的具体分级标准还没有出台前,能否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理解为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呢?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 根据《条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中的前两种情形,从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看,将之归结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应没有什么分歧,关键是第三种情形,即“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能否作相同理解,这要等新的规定出台后才能作断定。笔者认为,上述有关部门在制定 “其他情形”这一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司法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标准最好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不相低触,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医疗机构即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明文规定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时,不能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来认定或处罚。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医疗技术事故与医疗责任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技术事故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有哪
[律师回复]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当班医生离岗,结果住院病人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而造成病人死亡的。又如手术室医务人员到儿科去接当天手术的两个小孩,由于只有一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儿放在一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手术医生开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儿调换了。再如乡村医生在给女孩做阑尾炎手术时,把子宫切除了,造成女孩终生不能生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诊疗经验不足,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生不认识子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生经验不足。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生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某些非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生在非流行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生没有这方面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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