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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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强制执行的方法,时间,相关的法律依据,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两类,一种是人身强制执行,一种是财产强制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行政强制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构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的特点是什么?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可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连,常常是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进行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行政机构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所针对对象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执行行政机构裁决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实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执行罚,一种是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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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限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生活必需品限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不重复限制。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4)期限限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对涉案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以及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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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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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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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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