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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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从公开性的角度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会利用媒体、推介会、传单等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非法性”

在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行为人均以筹措资金为平台和载体,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截然相反,后者被冠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的标签。因此,“非法性”是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融资活动的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2、“公开性”

非法集资必然伴随着向公众传播集资信息的特征,其外在推动力在于行为人“向社会公开宣传”,致使集资信息很容易地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产生辐射效应,导致众多的人员参与其中,加速了非法集资规模的快速扩张。由此,“公开性”是信息传播的天然属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开性”的成立包括以下两种宣传模式:

(1)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这表现为“主动宣传”的方式。

(2)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利诱性”

从非法集资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其必然伴随着高利率的有偿回报。对于集资行为人而言,他们清楚地知道若不对参与人给付经济回报,就无法通过集资行为来“作局”。而在相对方,大多数的集资参与人也认识到集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依然主动参与其中。正是在双方的互动过程中,“利诱性”直接地促成和加速非法集资规模的扩张。从这个角度上讲,“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双方合意的必备“黏合剂”,将其列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特征之一,仅仅具有象征或者宣示意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但这依然是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切入点。鉴于暴利驱动和甘冒风险是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一般特征,也是他们参与非法集资的自身过错之所在,并不是纯粹意义的受害者。

4、“社会性”

非法集资属于典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天然地具有参与人多、影响范围广的特性。正是鉴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欺骗性强,涉案人员多,影响波及面广,还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社会危害大,办案人员就需要将案件的查办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由此可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金融犯罪案件,它还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有些公民、单位可能会为了牟利等,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的行为。故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以及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可以降低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概率。当然,即使资金不幸被他人吸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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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构成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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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特征是什么?怎么去理解这个客观特征,能详细解答一下吗?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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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至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的存款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则应通过考察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断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什么是不特定的对象?亲戚朋友全是特定对象吗?
[律师回复]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rnrn量刑要看具体情节。rnrn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nrn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n(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rn(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rn(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rn(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nr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rn(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rn(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rn(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rn(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rn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rn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nrn
2、【集资诈骗罪】r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nrn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n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n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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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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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就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只要只要个人吸收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是单位吸收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三十户以上的,那么就可以按此罪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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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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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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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在外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朋友现在将公司给起诉到法院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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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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