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头部5厘米的伤赔付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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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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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祸头部5厘米的伤的赔偿数额,是需要根据受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近亲属的具体损失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都是可以请求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的。
车祸头部5厘米的伤赔付多少?

根据受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五)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七)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八)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十)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首先如果造成车祸,受害人的所有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受害人具体治疗的金额来进行赔偿。并且如果严重的话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进行完伤残鉴定之后如果发现受害人达到了伤残标准的话,那么就可以向当地伤残基金委员会申请伤残补助。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此时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需要承担双重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此时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如果是违法的,此时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的,并且也是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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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头部5厘米的伤赔付多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车祸头部5厘米的伤赔付多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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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伤者肋骨断4根,脸部伤口4厘米头部伤口1厘米
[律师回复]
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5.1.4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5轻微伤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构成轻伤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三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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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轻伤害累计达到了20厘米够判刑,但如果说造成头皮撕脱伤,要求伤害的面积累计达到50平方米以上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按照轻伤以上的后果来进行处罚,也就是需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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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脸上出车祸留下了三厘米长疤痕如果要对方赔偿需要做伤残鉴定吗是否需要鉴定以及能够评上几级,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不能判断,建议联系律师帮你进行判断,以免错过最佳鉴定时机或在鉴定上浪费不必要的费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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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头伤口4厘米算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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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缝针5厘米,好了,能鉴定伤残级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经过工伤部门鉴定,看具体情况,具体鉴定如下: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损伤致双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会损伤致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阴、损伤致闭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单瘫(肌力2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舌肌完全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损伤致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外阴、损伤致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Ⅵ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全切。
  会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外阴、损伤致狭窄,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Ⅶ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瘫(肌力4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以上;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会损伤致:
  a.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8c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Ⅷ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勃起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肋以上骨折。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会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外阴、损伤致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严重影响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舌尖缺失(或畸形);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2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c.脾部分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以上;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分切除;
  .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会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足足弓构破坏;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c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Ⅹ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影响勃起功能。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以上;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2以上;
  .头皮无毛发40c2以上;
  .颅骨缺损4c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2以上。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尿道轻度狭窄;
  .直肠、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会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25%以上;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外阴、损伤致狭窄,影响功能。
  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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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撕裂5厘米工伤鉴定几级?
人中撕裂5厘米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十级,但对于不同程序的伤残情况所需要认定的工伤等级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由专业的伤残鉴定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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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扳手??打他人头部,缝针5针长度5厘米算什么伤啊
[律师回复] 劳动者五公分的伤口脸部深度四毫米为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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