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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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民事案件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二、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是多久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根据规定,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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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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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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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反诉条件是什么?
被告提起反诉,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第二,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第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第五,反诉与本诉应有一定的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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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事案件反诉时间是什么时候?
提出民事案件反诉时间一般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施;但最好的时候是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来,这样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保留原告签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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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因为出门被车子给撞成了残疾之后下现在先要提起诉讼,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反诉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的认识、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允许提出反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与反诉一并作出判决;有的法院则不允许提出反诉,告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反诉部分的审理方式也不一致。
  为保证执法统一,笔者认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反诉问题应统一认识和做法。笔者倾向于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反诉一并审理和裁判。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废问题分歧很大,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保留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足以说明附带民事诉讼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程序性价值也是经过司法检验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就原告之本诉提出反诉本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审理程序也同样适用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请求。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系互殴,双方均受伤,各花费一定的医药费等费用,同样遭受了经济损失。如果只允许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允许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从法律上、社会情理上对刑事被告人均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刑事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忽视其合法权益,这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如果告知其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向民庭另行起诉,又违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反诉制度规定的立法宗旨。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目的在于节约诉讼成本、方便诉讼,如果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却不遵守其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于法于理皆无据。一并审理,一则节约诉讼资源,二则使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再遭受不必要的讼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医药费等费用单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双方的过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本诉、反诉一同作出裁判。
  关于反诉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如果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依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反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是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也宜和本诉相同,有利于同时解决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二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附带民事反诉之限制及适用的案件类型方面,笔者认为,正如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时,对附民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也应有所限制,即反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性,即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不能任意扩大诉讼请求的范围。附带民事反诉适用的案件类型应只限于被害人也有过错的附带民事的刑事案件。
  此外,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说,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无法平衡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如果再允许附民被告提起反诉,则更会拖延诉讼。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尚存争议的情形下,再允许附民被告反诉,无疑会增加审判人员的负担。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由附民被告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起诉,同样会增加民庭的审判任务,且对案件事实还需再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责任,显然增加了诉讼成本,在诉讼效率上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现有的诉讼模式中,既然已经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本身包括本诉和反诉,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审理本诉时,反诉的法律事实相应地也应查清,对二者一起作出判决,反而会提高诉讼效率。
我以前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咨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反诉,我的了解是反诉,指的是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而提起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样,的参照该规定,反诉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反诉的原告应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是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当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侵权人。而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是被附带民事起诉的侵权人,当然,反诉不能针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人以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注意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反诉。反诉与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同一事实。综上,可以概括得出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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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反诉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的条件是反诉人是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属于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时,反诉的诉求跟本诉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反诉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反诉要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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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双方因为一些事情导致了口角纠纷,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反诉来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能提起反诉,笔者不赞同上诉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李某的伤势是他人的伤害行为造成,那么其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你好,朋友他的公司因为合作伙伴一直不付货款,在这里她想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能提起反诉吗?
[律师回复] 所谓反诉,指的是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而提起的反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反诉作为一种“特殊”的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样,的参照该规定,反诉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反诉的原告应当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是不一定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应当包括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侵权人。而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是被附带民事起诉的侵权人,当然,反诉不能针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人以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应当注意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反诉。反诉与附带民事诉讼本诉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人身损害的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同一事实。综上,可以概括得出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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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怎样提起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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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诉是什么意思
反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
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二、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一并审理裁判。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三、反诉的条件
反诉必须符合民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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