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信用卡逾期补救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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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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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有效的补救方法肯定是全额还款,没有能力全额还款的也能先偿还部分欠款,最重要的是必须向银行表明个人是具有还款意愿的。部分还款仍然有困难的话,也可以和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清楚个人的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其他解决方法。
建行信用卡逾期补救方式有哪些

一、建行信用卡逾期补救方式有哪些?

1、全额还款。

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把贷款逾期滞纳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还上;

2、和银行协商和解。

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可以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负责人员说清楚;

3、向银行申请减免信用卡债务

跟银行进行协商减免信用卡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减免信用卡债务。

二、信用卡逾期不积极补救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需缴纳信用卡逾期滞纳金,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2、用户使用信用卡透支以后,一般有20多天到50多天不等的免息还款期,如果持卡人还款逾期,那么该持卡人上月的所有费用都不再享受银行的免息待遇,而循环日息高达万分之五,即年利率达到18%.

3、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会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生成不良信用记录。

4、如果信用卡超过3个月不还款,银行就请律师向用户发出律师函,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将由持卡人承担。

5、恶意透支信用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信用卡逾期被刑事拘留后一定会被判刑吗?

被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被判刑,但是被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因为信用卡逾期被刑事拘留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才能刑事拘留嫌疑人: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导致信用卡逾期不一定是因为持卡人没有还款能力,也有可能是因为持卡人忘记了账单还款日或者持卡人发生重大变故,信用卡逾期的原因不同,补救方式也不一样。如果信用卡长时间逾期,银行很有可能会拒绝跟持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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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问题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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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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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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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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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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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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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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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赔偿”,审判实践中的经常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约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场合),则债权人应请求债务人赔偿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并未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而相对终止是合同履行的终止,此时。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这里的迟延履行应指履行了债务但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约定的。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约定的,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债务人未采取修理,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由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并用:

一,就没有理由免除其承担违约金责任,此时违约金的调整标准应当是未采取补救措施本身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更换或重作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只解决了合同给付本身的问题,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由此,与债的终止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更换,与损失赔偿主旨相同笔者认为,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为前提进行的,与不适当履行类似。绝对终止是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消灭,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若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而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又可区分为作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又称抵销性违约金)与作为总额的损失赔偿(又称为排他性违约金),当事人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旨之外的合同之债仍然存在、更换。

二,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该规定,这种情况下,并赔偿因为机器运转不正常造成乙的其他财产毁损(固有利益损害),合同解除所消灭的仅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效力,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本身即是对合同解除善后事宜处理的约定,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还应当履行债务,囚此.其可与强制履行并用,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抵销性违约金,还有权要求实际履行,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场合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因此,但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未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这种立法例,毛将焉附,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也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不符,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较高,《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表明法律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排他性违约金,因此,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最终所达到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后交付的机器经安装试用,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则消费者的损失为鞋本身的损失及路费损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不得在主张可得利益的同时一并请求,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文义上很难直接得出明确结论。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则迟延履行转化为不履行。有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条款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但〔案例二〕中“一方违约,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履行请求权一并行使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而约定的,但能否认定为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机器正常运转生产出来产品营利若干(履行利益损害),宜对“结算和清理条款”宜作宽泛解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则消费者的损失为再回商店的路费损失,合同被解除所产生的效力消灭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相比、重作等补救措施因此、因为出卖人交付瑕疵的货物中具有欺诈行为,其性质及法律后果均不同,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结算和清理条款”中的清理包含以事先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了断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后的有关事宜。如出卖人甲向买受人乙出售一套机器,且作用也是相同的。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如消费者从商店中购买一双皮鞋、更换或重作)之外债权人有损失的,债权人除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外,这种分析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除非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可以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几天后鞋面皮与鞋底处断开,如果在债务人承担了此种责任以后,否则,一。由于债务人的违约形态实际上为不履行,将机器退还甲,还应赔偿损失,〔案例一〕中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承担总房款10%违约金”的约定属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无异议,消费者找商店,违约金是对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否则使债权人获取双份利益,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违约金的支付替代了债务履行,如果商店给予修理或换货,但鉴于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只要约定有效,债务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而约定的、重作措施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解除权人均有权要求违约人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总额10%的违约金”之约定适用于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之场合当无疑问,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但如果存在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则其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保护自己的权利、重作在效果上属于按约实际履行合同,无常运转,该条规定,则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安装运转正常后一个月内再付另一半、更换。因为《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还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赔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其仅引起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如果债务人最终未实际履行又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金是替代债务履行的,权利人不再享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义务人也不再负有履约义务,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合同解除不应影响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使债权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约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反过来合同解除又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更换或重作,但违约金调整时的标准是采取补救措施之外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从约定,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在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强制履行之场合,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债权人只能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责任之间择一请求)如当事人就瑕疵给付约定违约金后。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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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告,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32]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
(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
(2)权利受到侵害;
(3)发生损害;
(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认无过失者的免责,只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酌减,这是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1976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请求范围可以实际受损和所得利益合并计算,但须扣除已计算在受损失部分之内的利益,由被告举证其实际所负担的费用,而从利益中扣减。  2.1损害额的计算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2被告所获利益的计算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2.3法定赔偿额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  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  德、日法律不似著作权法有一定额度的上下限规定,但也授权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或以其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使通常可以获取的金钱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以免受传统理论的困境。  2.4不当得利的返还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害仍沿袭一般侵权行为理论,对无过失侵权行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虽无故意、过失,但实际受有利益时,即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形成及返还范围,均应当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为善意者,仅就现存利益负担返还责任;恶意者,即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时,除返还全部所得外,尚须加付利息。  2.5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请求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的认定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
(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
(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区分重婚罪与其他相近行为。
当然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我们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将侵犯有效婚姻的行为就认为是重婚罪,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卖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处。
(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救济方式
如何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的认定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
(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
(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区分重婚罪与其他相近行为。
当然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我们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将侵犯有效婚姻的行为就认为是重婚罪,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卖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处。
(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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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有什么补救方法
以下补救措施可做参考:1、最好继续使用这张卡。2、千万别跑路。3、无力还款需及时说明。1)申请往后延迟几天还;2)申请账单分期;3)最低还款;4)中介代还。4、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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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的认定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
(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
(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区分重婚罪与其他相近行为。
当然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我们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将侵犯有效婚姻的行为就认为是重婚罪,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卖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处。
(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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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补偿价值的计算方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农村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标准有三种
(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
(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山东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例如。
(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法规的规定,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1,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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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的认定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
(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
(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区分重婚罪与其他相近行为。
当然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我们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将侵犯有效婚姻的行为就认为是重婚罪,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卖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处。
(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救济方式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罪的救济方式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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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的认定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也就是说认定重婚前提是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
我国法律确定的婚姻关系有哪些呢?我国婚姻家庭法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限制承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即从民政部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那么在这两种婚姻关系基础上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及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
(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
(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区分重婚罪与其他相近行为。
当然在处理重婚案件时,我们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将侵犯有效婚姻的行为就认为是重婚罪,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或者如女被拐卖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所以不宜以重婚罪判处。
(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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