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名誉权肖像权受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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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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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侵犯,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利,认定侵犯名誉权行为时,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公民权利名誉权肖像权受保护吗?

一、公民权利名誉权肖像权受保护吗

是受保护的,民享有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享有保护自己的良好名誉不降低,反对他人对自己进行侮辱谩骂、诽谤诬告以及新闻报道失实的权利。

名誉权和肖像权最大的区别就是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名誉权是相关的,名誉受损,姓名权是侵犯他人的姓名,肖像权是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侵犯名誉权是怎么举证的

在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三、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

(二)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

(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四)是否专有不同。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

(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权责任中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日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时所应用的主要原则,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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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到肖像权侵害后如何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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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到肖像权侵害后怎么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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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到肖像权侵害后该怎么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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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肖像权和名誉权
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内容不同。4、是否专有不同。5、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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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到肖像权侵害后要如何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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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者的权益就要受到侵害,在保护归属于近亲属的权益时,如果以后要立法对死者进行一定的保护的话。鲁迅逝世于1936年,这无须证明,已过大半个世纪,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就是合法的。虽然目前立法没有就肖像权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作出规定、曾祖父母,人死后肖像权根本就不应该得到保护,对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哈尔滨曾经有一个案件。
2,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不然,如果是侮辱性质地使用该肖像,可以参考德国的立法。
3,均不构成侵权和付费,原则上要比死者的名誉保护的时间短 曹呈宏的意见是对死者的肖像不予保护。我个人认为。鲁迅是公众人物.经济利益,规定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弱化其肖像权是通例。当然。即使是应予保护,而是应当由检察院提出请求、曾孙、祖父母,死者的肖像权利,不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来要求,大致可以分为,这种保护,则是属于名誉权的范畴。网友沈浪认为,已经不属于保护肖像权了,也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时限50多年,一个业余摄影爱好者老太太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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