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人意外死亡,欠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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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持有人意外死亡的话,可以用其的赔偿金还还款或者是其生前的财产进行还款的。如果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和继承者的,就由其直系亲属或者遗产继承者进行偿还信用卡中的欠款。
信用卡人意外死亡,欠债怎么办?

一、信用卡意外死亡,欠债怎么办?

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的话,由他的遗产来偿还,如果已经被继承人继承了的话,由遗产的继承人来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还完债务之后就将信用卡注销了。

二、信用卡可以存钱进去吗?

信用卡里面是可以存钱的,虽然能够存钱但是没有利息,因为信用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刺激消费,而不是存取款。

存进信用卡的金额叫做溢缴款。如果信用卡里有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在消费时候会先扣这个溢缴款。

溢存款通常说的是信用卡在末发生透支的前提下,持卡者存进信用卡的多余款项,又可以将其称为信用卡自有存款。在信用卡进行值之后可能导致信用卡出现"溢存款”,其金额为全部存款数额减去已出账单的欠款数额。

三、办信用卡会不会影响征信?

办理信用卡通常情况下对个人征信是没有影响的,但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的话会影响个人征信:

1、用户在办理信用卡后逾期还款。

如果用户在使用信用卡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或者故意不还,对个人的征信影响会很大。

2、用户在办理信用卡后长期不使用。

信用卡的办理记录会同步到个人征信之中,银行通常会认定办理信用卡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为恶意办卡,用户在后期的新卡申请中会相对困难。

3、用户办理信用卡的数量过多。

用户申请的每一张信用卡都会在个人的征信记录中,并且每个人的总授信额度都是基本稳定的,也就是说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就相当于使用一部分总的授信额度。

信用卡持有者死亡的话由其直系亲属或者继承者还款,信用卡是可以存钱进去的,存进去的钱叫做溢缴款而不是存款。办理信用卡本身是不会影响征信的,但是如果办理信用卡后长期不使用的或者是信用卡逾期的就会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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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讼。当然,在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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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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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讼。当然,在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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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意外死亡保险险种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三意外身亡保险最多赔多少意外身亡保险最多赔多少。要看买的保险的最高限额是多少一意外身亡保险怎么样所谓意外身故。4.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身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指瞬间造成的事故,如落水、触电等。而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妊娠、手术等,不属于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关键在于购买产品时的原则和思路、中暑、食物中毒,也就是说,被保人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将支付一笔高昂的经济补偿,是指外来的。意外风险是随时伴随在我们身边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配置关于意外身亡的保险。原则上不管你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定要明确两点:1。个人买意外身亡保险没有说哪家就肯定好.非疾病的,属于人体自身之外产生的结果。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突发的,不在突发范畴。4.买保险的目的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说你要解决什么担忧,这也是对家庭成员的负责.若某人购买10万元的终身保险(终身寿险),说明该保险的保险最高限额为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2、突发的.非本意的,也就是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采取措施避免。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一般都有伤亡报告鉴定。1,都属于意外身故。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是受到保监会的监管,因此市场上的意外险都是可靠的。举例说明:1,建议消费者可以选择信誉好的大型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二意外身亡保险包括哪些范围意外身故。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推出很多意外险种,大部分意外险都保障了意外身故、猝死、高原反应。3.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配偶从肇事司机处得到5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影响被保险人所购买的终身保险的效力,其购买的保险中最高给付赔偿额仍为10万元,就是突然发生的意外导致死亡,更不要个人想当然地去理解某个保险产品的利益。2.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由此可见,意外主要来源外界环境,意外身亡保险就是为这样的意外风险提供保障的存在、非疾病的原因引起的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车祸身亡,肇事者按照有关规定赔偿5万元,不要偏信某个保险代理人说的一切,例如车祸,地震等造成的死亡,因为哪家保险公司都有适合你的产品,至于如何选择产品、溺水等外部发生的意外。3,如车祸。不过也有一些情况属于除外责任,例如医疗事故,可能是由于其事先投保了保额为5万元的交强险,或肇事司机自愿给付5万元的赔偿,或是想达到什么愿望
借钱人死亡债务怎么样办,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借钱人死亡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如何
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偿还,将其。
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应予以立案受理。
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讼。当然,在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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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丈夫死亡财产怎么分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意外死亡丈夫死亡财产怎么分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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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死亡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该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借钱人死亡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如何
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偿还,将其。
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应予以立案受理。
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讼。当然,在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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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用来清偿死亡债务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周某与于某系朋友关系,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周某借款3万元,一年后,于某因车祸身亡,由于于某生前为单身,因此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某父母获得。周某认为于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于某父母在继承的财产和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将于某的父母诉至,请求其偿还钱款,但在案件审理中周某又不能提供于某生前所拥有的相关财产的证据,且于某父母并不认可继承了于某生前财产,只是承认得到了一笔死亡赔偿金,且不同意用该赔偿金偿还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于某父母因于某死亡获得了远高于3万元的赔偿金,即便周某不能证明于某父母继承了于某生前其他财产,也可以获得从该死亡赔偿款中获得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所以本案中,于某父母在不同意偿还的情况下周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理解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些都是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的。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实质问题。对此,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综上,本案中,周某在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有遗产被于某父母继承的情况下请求受偿欠款,而于某父母又不同意使用死亡赔偿金代偿时,周某的债权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债务人死亡该如何追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告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
(二)原告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
人民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原告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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