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破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是本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本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破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四)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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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慎,破坏了电力设备。
(2)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破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破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根据过失破坏行为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以及破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3)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犯罪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要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必须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对严重后果负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过失犯罪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要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必须发生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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