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讨论的,法院执行笔录签字后有法律效力,是做出执行裁定的依据之一。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
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及其工作单位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果询问时有其他在场人,也应记录下来;
2、询问内容。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言;
3、检查记录记录。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过目记录人的笔录。如有差异,应允许更正。确认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看上述记录,没有差异字样;
4、相关人员依次签字。
二、辨认笔录是案件的证据吗
辨认笔录可以当做证据使用,但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辨认是侦查、审判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对于侦查破案和确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三、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合议庭处理案件时,需要讨论笔录的法律效力,辨认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制作辨认笔录的时候,需要有7个以上的辩认人,还要有两个与本案无关的人在场见证,要在辨认笔录上签字,在案件的侦破阶段,辨认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情常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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