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无日期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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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年、月、日),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的没有效力。
自书遗嘱无日期有效吗?

一、自书遗嘱无日期有效吗?

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没有效,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年、月、日),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的没有效力。

民法典》第 1134 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前面,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伪造的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此外,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留份额。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

除了口头遗嘱外,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没有写时间一般是无效的,在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写明时间,这样可以减少后期的一些纠纷,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况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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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日期有效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书遗嘱无日期有效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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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日期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年、月、日),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的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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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么处理自书遗嘱纠纷,自书遗嘱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怎么处理自书遗嘱纠纷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同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其在无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相反,如果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后丧失的,其有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二、自书遗嘱无效的如何处理自书遗嘱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部分无效的,就该部分涉及的遗产内容不能适用遗嘱。如果该部分财产需要继承的,应依《继承法》适用法定继承。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首先应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出遗嘱人那部分遗产,继而对这部分遗产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中对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分割,当然也不能按《继承法》实行法定继承。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通常的遗嘱会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出现,自书遗嘱也会出现纠纷,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形。此时对自书遗嘱纠纷的处理就是很重要的,与各继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当然,要是出现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此时需要区分究竟是属于部分无效还是属于全部无效,不同情况下具体的处理不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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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日期的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年、月、日),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的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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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情形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生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而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
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要求分割遗产,在的审理中,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
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案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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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什么样的日期算无效
自书遗嘱注明日期的情况下不存在期限,只要立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确定之后,就能够立即发挥法律效力,人们常说的遗嘱无效,通常是因为遗嘱的形式有瑕疵或者是内容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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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遗嘱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遗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样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共有四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哪些问题容易导致书写遗嘱无效
(1)无落款时间。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亲笔所写,有没有日期无所谓,其实不然。
首先,立遗嘱的日期属于遗嘱法定必备条款,
其次,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则日期靠后的为有效遗嘱,因此,日期在遗嘱常重要。
(2)打印遗嘱后签名。确实目前很多文件都是电脑编排打印签字即可生效,但在遗嘱规定中则不然,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也争议较大,因此,建议书写或打印后抄写,才能确保遗嘱的效力。
(3)按手印代替签名。对于有些文化程度较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书写遗嘱确有困难,甚至签名也很成问题,是否可以按个手印代替签名?答案是不行,因为签名也属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代书遗嘱。
(4)夫妻只立一份遗嘱。现实中不少当事夫妻双方由一方执笔,另一方在遗嘱上签名。但由于另一方并未“自书”,因此该遗嘱对仅签名方的效力则非常麻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双方应分别订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如确由一方执笔,也应该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效力。
(5)亲戚代书或做见证人。实践中常见的是父母请子女(继承人)代书遗嘱,或者邀请自己信任的近亲属进行见证。然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写好遗嘱自行保管。当然,很多当事人出于某些考虑,立好遗嘱会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藏匿,然而突发疾病或意外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交代遗嘱,导致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因此,立好遗嘱后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为保管或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得以实现。
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相关的遗产或者未分配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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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遗嘱算无效遗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样的遗嘱算无效遗嘱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样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共有四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哪些问题容易导致书写遗嘱无效
(1)无落款时间。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亲笔所写,有没有日期无所谓,其实不然。
首先,立遗嘱的日期属于遗嘱法定必备条款,
其次,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则日期靠后的为有效遗嘱,因此,日期在遗嘱常重要。
(2)打印遗嘱后签名。确实目前很多文件都是电脑编排打印签字即可生效,但在遗嘱规定中则不然,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遗嘱种类,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也争议较大,因此,建议书写或打印后抄写,才能确保遗嘱的效力。
(3)按手印代替签名。对于有些文化程度较低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可能书写遗嘱确有困难,甚至签名也很成问题,是否可以按个手印代替签名?答案是不行,因为签名也属于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代书遗嘱。
(4)夫妻只立一份遗嘱。现实中不少当事夫妻双方由一方执笔,另一方在遗嘱上签名。但由于另一方并未“自书”,因此该遗嘱对仅签名方的效力则非常麻烦,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双方应分别订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如确由一方执笔,也应该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效力。
(5)亲戚代书或做见证人。实践中常见的是父母请子女(继承人)代书遗嘱,或者邀请自己信任的近亲属进行见证。然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写好遗嘱自行保管。当然,很多当事人出于某些考虑,立好遗嘱会选择一个安全的地方藏匿,然而突发疾病或意外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交代遗嘱,导致也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因此,立好遗嘱后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代为保管或作为遗嘱执行人,确保得以实现。
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形,相关的遗产或者未分配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情形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生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而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
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要求分割遗产,在的审理中,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
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案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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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订立自书遗嘱无日期有效吗
自书遗嘱如果没有写明时间,依法无法生效。没有写明时间的自书遗嘱无法对抗潜在的时间跟靠后的遗嘱,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承认不记载时间的遗嘱,那么该遗嘱就会自然成为最后一份遗嘱,这一保护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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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无效情形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生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而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
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要求分割遗产,在的审理中,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
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案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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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效吗
自书遗嘱无遗嘱人的签名是无效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2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法律条款中,不难看出:签名是自书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所以,自书遗嘱无签名的是无效遗嘱。
【案情介绍】
70多岁的老李留下一份自书遗嘱。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始,阿兰就与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1995年,老李和陆某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阿兰说,到了2000年,父亲老李和陆某因为琐事经常争吵。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阿兰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阿兰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表示郑重,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2010年,已经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继续忍受陆某的冷漠,向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4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某和阿欣不同意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陆某认为该遗嘱是阿兰伪造的,初,陆某将阿兰告上江南区。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分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继承份额,她愿意支付给阿兰
5.1万元的补偿款。
【案件审理和裁判】
去年年底,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阿兰手中这份遗嘱,是否为老李本人所写,双方展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嘱字迹的真实性,陆某和阿兰分别委托两所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份鉴定结果竟截然相反。阿兰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为李某亲笔所写,而陆某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遗嘱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认为,遗嘱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老李私人印章,不足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阿兰还向提出申请,对遗嘱字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重新进行鉴定。经委托重新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遗嘱》上的字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提供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订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对该份新鉴定,认为,新的鉴定意见是基于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共同选定的鉴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鉴定结果予以采纳。认定《遗嘱》上字迹为老李所写。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中,老李虽然自书遗嘱全部内容,记明了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最后,认定,该套房屋属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一半份额归陆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陆某、阿欣、阿兰平分。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按照继承份额,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某自愿补偿给阿兰
5.1万元,准许。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遗嘱有效才能避免纷争。
代书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被判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被判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防止纠纷,老人生前留遗嘱A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退休之后,他大部分时间和女儿在一起。随着年龄增大,A担心自己随时会离开人世,如果不提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害怕以后子女们为争夺财产而伤和气。2008年2月,经过慎重考虑,A立下遗嘱并签字。遗嘱中,A称要将位于渝北区的一套房屋,以及在农转非时获得的2.1万元安置费,全部由女儿王芬继承。老人还特别强调,做这个决定时,他很清醒,希望儿子和女儿能尊重他的意愿,不要因争财产而吵架。2009年12月底,老人抱病离世。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王芬遵照父亲的遗嘱,继承了父亲全部财产,并去相关部门领取了父亲的安葬费和补偿费,共计1万余元。父亲不会使用电脑,打印版遗嘱为代书遗嘱A去世后不到一年,王芬的哥哥王坤、弟弟王珍多次找上门,要求协商处理父亲留下的遗产,王芬没有答应。随后,她被哥哥和弟弟告到。她被迫接招,和亲人法庭上相见。法庭上,王坤、王珍提出,父亲留给王芬的遗嘱为电脑打印件,当时父亲已经70多岁,根本不会用电脑,这份遗嘱应为“代书遗嘱”。无代书人和遗嘱见证人签字,判决代书遗嘱无效
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的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 并且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呢?
第一种情况: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
第二种情况: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无效。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种情况:处分了别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比如,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说,我名下的房产归我女儿所有,而这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他自己只能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那这样的遗嘱就属于部分无效。
第四种情况: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为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种情况:串改和伪造的遗嘱,被串改和伪造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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