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叫做侵权商标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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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存在,有损害的后果产生,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满足这四个条件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侵权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要赔偿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损失。
怎么样叫做侵权商标行为?

一、怎么样叫做侵权商标行为

满足商标侵权构成要件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具体的要求如下: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上的状态上有过错行为。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商标侵权由于涉及到图案,因此它和普通侵权案件有所差别,就是首先要看被诉侵权的标识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是否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前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还要判断被诉侵权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行为。

二、商标侵权的赔偿方法是什么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协议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定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叫做侵权商标行为,认定商标侵权之后,能够确定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侵权者需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自己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若这两者都无法计算,可以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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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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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什么叫做侵占国有资产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份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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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商标并不是一定要注册登记,但只有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更多的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实践中,发生的侵权事件是比较多的。那到底什么是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什么是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其实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把和他人在先使用并且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先一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一种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就是注册人明知道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还没有把这个商标注册而去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3方面来判断:
1、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不管是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从模仿的方式,我们都不需要去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就是具有恶意的明知故犯;
2、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选择注册商标的目的并不是要给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的行为。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就是“恶意抢注”。抢注者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非常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再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用高价再赎回。
3、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和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的话,我们基本上也是可以推断抢注者在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二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并不远,前者知道或不可能不会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这种“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二、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就擅自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来销售商品、服务,然后使用他人的商誉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及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而且还会让消费者对两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可能使消费者会误认误购,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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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商品房开口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供热、燃气行业里报停后再申请复热时有些单位需要收取开口费,这里的开口费通俗上说的手续费。 1、开口费水、电、燃气、暖气属于建筑配套,应包含在房价以内,不允许在房价外另行收费(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收费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否则到物价局咨询并投诉) 2、广播设计费、电话、宽带根据当地的政策,一般是管线到户,具体到开通时,再按相关单位的标准缴纳。 3、测绘、评估、律师费一般有买房人承担。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 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开口费不合法 开发商或物业向业主强收“开口费”属于乱收费行为,国家早都不允许这类的收费,法律条文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面对这种情况,可以拒绝交费,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所属地政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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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为企业应充分认识商标的重要性,与相关使用知识,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拥有商标的必要常识,杜绝假冒商品,诚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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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什么是商标管理,商标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 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 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商标管理监测,对商标许可期限、商标注册续展、连续未使用等情况及时提示,防止因商标注册到期未续展、连续三年未使用而丧失商标专用权,以及因超出许可期限而导致商标侵权使用。 (二)企业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三)企业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未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理由。 (四)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商标的许可、转让、质押、出资入股等方式处分商标权。 (五)企业许可他人(包括企业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各关联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须由企业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 (六)企业因经营需要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七)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应进行商标评估,并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出资方式、商标作价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八)加强商标资产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商标价值进行真实反映,提高商标资产的投入产出效益。定期委托权威机构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及时准确确认与计量商标资产,为企业改组改制、对外合资合作等提供依据,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九)企业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选择有资质条件、信誉好、相对固定的印制单位。企业在委托印制商标标识时应与印制单位签订规范的商标印制合同,载明商标印制 委托人和商标印制单位名称、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号、承印数量以及印制样稿等。应明确印版、印模的保管或销毁方式。对印制中的残次、废旧商标标识一律予以 销毁,防止流失被他人不法利用。企业在产品标签、包装袋(箱、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设计或修改版本时,涉及商标使用的部分,应由企业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印制。 (十)企业应加强商标标识管理,建立商标标识登记领用制度,明确两名以上的商标标识保管人员,负责清点商标标识数量,记录标识出入库日期,建立完整的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企业在使用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按实际数量登记入册,并集中销毁。企业负责人和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商标标识使用情况。 (十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档案,并长期保存。商标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商标档案。商标档案包括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和商标保护等相关资料。
商标侵权的诉讼程序是怎么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1、 商标被侵权人必须依法向人民,才能发动诉讼。商标被侵权人必须注意: 向人民递交诉讼壮,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商标侵权人,有具体的请求,如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请求一定数额的赔偿,有事实和理由,即时应附送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要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理,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已方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提出,即自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专有权被他人侵犯之日起提出。 另外,商标侵犯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或精通商标法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2、审理 人民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人民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是否构成侵权和应否予以赔偿及决定赔偿额等作出判决。 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依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对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财产保全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被使用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包括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定情形。 诉讼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为: 一、案件已经由受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二、本案件具体有给付的内容,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例如侵权人擅自转、稳匿、销毁、出卖有关物品等;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作出财产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一、处于前期间,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四、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必须,否则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请求的范围须是与本案有关财务或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有直接联系的财产,而不能涉及被申请人的人身权或被申请人以外的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范围包括侵权人的资金,制造、储存、运输侵权产品的产所、机器设备、工具以及侵权产品本身等财物。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 4、执行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根据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欺瞒又不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发现处理无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如无错误,即强制执行,由当事人交付罚款。如当事人不自动交付罚款,人民可发出通知书,从银行强行划拨,或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费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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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商标怎么叫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有: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提供条件的、造成其它损害的等,对于上述情况下都是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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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叫网络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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