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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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违约责任以及补足出资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实际出资到位之后又将资金抽逃出来,此时对于公司来说,可以以法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什么?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什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是违约责任以及补足出资责任。

公司法人起诉处理,抽逃出资是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所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起诉,另外,公司的债权人也有起诉的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抽逃出资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当代中国实行公司认缴出资制度,但并不意味股东不需要实际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完成出资义务,在出资到位之后又抽逃出资的,对于其他股东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对于公司来说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是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对方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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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需要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都需要有股东,实际进行相关行为的明确证据才行,如果能够证明股东有该项行为,那么则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或者是向公安进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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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一共有五位股东,我们老板最大的股东,同时也是我们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平时他很体恤员工,对大家也很好,最近公司有一股东抽逃出资2000万,导致公司账上资金流短缺,现在老板到处借钱,请问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多少钱定罪?
[律师回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认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
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
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
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一、虚假出资的理解与认定
虚假出资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出资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却未缴纳与股份相当的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就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情形。第三种观点认为:“虚假出资”,是指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然后再作出资等情形。
我们认为,对虚假出资罪应从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内容来看,虚假出资是与抽逃出资并列的行为。对于“虚假出资”,条文列举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内容。据此,我们认为,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便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并且只限此三种情形。在此,我们还应注意到行为人的欺诈心理,即从形式上看行为人对其应出资部分已出资,但实质上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
在具体司法适用中,对虚假出资罪的认定,应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确定的两种情形予以追诉,即: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人利用职权或地位获得公司干股的行为,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对于由他人实际出资,而赠与公司股份的应考虑能否认定为受贿;对于未实际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可考虑认定为虚假出资罪。
二、抽逃出资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从公司内转移出自己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的行为。相对于虚假出资而言,抽逃出资是较为容易把握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或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二是行为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为减少出资风险又抽回已投入的资金。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抽逃出资罪的数额标准同前述虚假出资罪的数额标准相同。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诈骗、挪用的界限
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界限
从理论上说,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界限是清楚的,即虚报注册资本的欺诈行为针对的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还包括对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欺诈;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而虚假出资行为则发生在资金、财物缴付过程中,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此外,两者在行为目的、犯罪主体上也存在差异。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司法适用中的突出问题是既有虚假出资,又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罪数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先虚假出资,后虚假注册资本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认定为牵连犯,并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虚假出资罪论处。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既虚假出资又实施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应按两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
1)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行为并未欺骗公司其他股东,而只是以虚假出资的方法实现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其行为并不单独构成虚假出资罪,不成立牵连犯,而只能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2)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行为瞒着公司其他股东,并以此再度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分别构成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但两者之间成立必要牵连关系,应认定为牵连犯,并按择一重处原则,以虚假出资罪论处。
3)如果行为人欺骗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并且在虚假出资的基础上再度另行使用其他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应分别认定为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实行两罪并罚。
4)如果行为人欺骗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其他股东在不明真相情况下申请公司登记并取得公司登记的,尽管公司出资中有虚假成分,但因申请人不明知而不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只应认定虚假出资罪一罪。
2.虚假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从理论上说,虚假出资罪与诈骗罪有着明显的区分,但因两者之间都具有欺诈性,因而可能产生交叉。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行为人作为股东虚假出资,并拥有公司一定的股份。公司成立并运作后产生利润,行为人以其实际不拥有的股份参与分红,其行为究竟是虚假出资罪还是诈骗罪。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的目的就是成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分红,并实际取得红利的,可考虑按牵连犯认定,择一重罪处断。因为虚假出资行为尽管可以单独成罪,但是,在诈骗罪成立的前提下,虚假出资本身便成为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一部分,两者之间成立必要的牵连关系。
3.抽逃出资与挪用的界限
抽逃出资与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应当是具有明确界限的。但是,在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抽逃出资的情形下,其与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便可能产生交叉。因为股东的出资一旦经公司登记成立,便成为公司资金,非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抽回,而非法抽回的行为便可能既符合抽逃资金罪,又符合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罪。对于抽逃出资既可构成抽逃出资罪,又可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的,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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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行为。公司在经济交往中,交易一方很看重另一方的经济实力及信用程度。如果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的行为,不但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给公司、给股东带来很大的风险,甚至就是灾难。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稍作分析,以供参考: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相关的解释,如果达到以下情况,就会追究刑事责任,股东或直接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就会有牢狱之灾。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行政责任  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也会受到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1、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民事责任  股东在承担了以上两种责任后,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东在民事责任承担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发起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都是各方真实意思的合议,股东如不履行约定义务是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修改后的《公司法》152条规定了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财产权利,如果以上机构不予行使,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提讼,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并赔偿因出资不到位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3、向公司债权人代位清偿责任  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代位权原理直接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清偿债务。违约股东应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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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以前我叔叔的公司因为投资失败,因此他不断的虚假出资以及做假账的问题不断的抽逃出资,结果他被别人给举报了,如今他被抓了,所以了解下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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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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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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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以前的时候投资了一个广告公司,现在他都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了,只是最近因为他发现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他就给抽逃出资了,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责任 怎么认定啊?
[律师回复]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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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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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毕业以后伙同他人一起成立一家公司,并且给公司成了股东大会,我是公司的股东之一,那么请问一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管辖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相关人员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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