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被告做什么准备
3、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哪些
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三、法院立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8、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综合上面所说的,开庭前都需要通过原告和被告开庭的时间,一般在此之前就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对于被告就需要写答辩状,同时还要收集齐全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而且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针对于诉讼的请求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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