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贩毒可以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贩毒只要符合假释的条件是可以申请的,一般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对于累犯,或有犯罪行为比较重大的除外,同时执法人员一定要确定犯罪者在放出去之后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

在河南贩毒可以假释吗?

一、在河南贩毒可以假释

贩毒判刑后,满足相应的条件可以申请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毒品犯罪怎么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贩毒是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如果当事人在犯罪之后主动的承认错误,而且也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在判刑之后是可以申请假释的,但被判有期徒刑的是需要执行一半的刑期才可以申请,无期徒刑需要执行十三年以上刑期才可以申请。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河南贩毒可以假释吗?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2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5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7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7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5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1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4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7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3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1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5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毒品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我姐姐贩毒被抓了,被判刑5年的刑期,已经做了2年的牢了,我想知道,可以假释吗?河北假释规定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br/>  第77号<br/>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br/>  部长张福森<br/>  二OO三年四月二日<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br/>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r/>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br/>  第五条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br/>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br/>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br/>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br/>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br/>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br/>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br/>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br/>  <br/>(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br/>  <br/>(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br/>  <br/>(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br/>  <br/>(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br/>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br/>  <br/>(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br/>  <br/>(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br/>  <br/>(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br/>  <br/>(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br/>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br/>  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br/>  第十一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br/>  第十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br/>  第十三条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br/>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br/>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  <br/>(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br/>  <br/>(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br/>  <br/>(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br/>  <br/>(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br/>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br/>  第十五条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br/>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br/>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由主管副局长召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br/>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主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对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br/>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br/>  第四章附则<br/>  第十八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十九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报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br/>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br/>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368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毒品辩护 > 在河南贩毒可以假释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77****848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81****370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81****4341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