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查获实物的贩毒可以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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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查获实物的贩毒是不能够判刑的,因为证据链不充足,如果想要判刑的话,必须有事实做依据,而事实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包括人证物证等等。没有证据的话是不能够定罪的。
没有查获实物的贩毒可以判刑吗

一、没有查获实物的贩毒可以判刑吗

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包括毒品案件 ,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证人指控,但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  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  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  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  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  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  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  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在我国贩毒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判决,但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有贩毒的事实存在,那么就需要有人证物证等相关的证据,如果缺少一个证据链,那么就不能够证明对方有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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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我妹妹为了改善家庭,就参与制毒贩毒,还非法获利十万多块钱了,现在人已经被控制了,还可能会有刑罚的,还需要做辩护的,那制毒贩毒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被指控的第1-9起贩毒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告人没有贩卖冰毒的合理怀疑,应当不予认定。
1、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缺失,完整性(真实性)有异议。
宋某笔录前后矛盾,如果第二次笔录能与某次相一致,对于查明本案事实具有重大意义,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
2、对第
一、
三、五次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1)次数矛盾。宋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说“买过四次冰毒”;第三次说“给他转过九次钱,买过六七次冰毒”;第五次笔录说“大约买过十几次冰毒”、“微信转账都是买冰毒的”。
宋某第五次笔录给出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抓我那次...喝酒了记不大清楚”,但:
①第一次笔录中,侦查机关没有记载宋某喝过酒;
②第
一、
三、五次笔录均不同,宋某没有对第三次笔录为何不同作出解释;
③宋某第一次笔录说第2次买了0.7克,第3次买了0.5克,数量精确,不像是因喝酒而记忆混乱的人的陈述,反而是第五次只说一包两包或大约1克2克,说不准准确数量,相比之下第5次笔录记不清的可能性更大。
(2)转账用途矛盾:转账是否全部用来购毒前后冲突。
宋某向被告人转账10次,第一次笔录说购买了4次毒品;没有对另外6次转账用途作出解释;第三次笔录说购毒
6、7次,没有对其它
2、3次转账用途做出解释;当日抓捕被告人之后的第5次笔录,又说是十几次,然而这次证言与公安机关调出的转帐单的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宋某的这次笔录,很可能是一边看着金额一边对应着日期作出的,该证言的可信度很低。
另外,根据被告人补充侦查笔录,宋某买过他的烟、欠他的钱、两人有矛盾,宋某给被告人的转账是否用于买烟或还钱,是无法查清的事实,对此不能仅凭宋某第5次的证言就认定是毒资,而应当存疑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3、宋某全部笔录的合法性异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宋某的笔录前后矛盾无法合理解释,本人又失踪无法出庭质证,证言无法查实,所以其笔录无法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确实充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标准,希望法院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的思维定势,客观、公正的作出裁判。
4、徐某《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合法性、真实性异议
(1)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被告人签字,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案程序规定》)第63条:“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2)内容上“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①被告人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没有2017年2月15日之前的部分,不能确定该日期之前的微信转账用途,是用于买卖冰毒还是买烟、还钱,对此应当存疑;
②被告人与“马庄介绍”,“马庄新号”的聊天记录,双方涉嫌在1月17日交易过一次冰毒,就是2月28日被警方查获的冰毒。但上家身份不明,被告人与上家的交易行为没有查清。检方指控的前10起贩毒行为,不能查证毒品来源,现有证据甚至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经持有过这些毒品,更何况贩卖?
③第9起指控:2月16日,被告人给宋某发图片,图片只显示一块石头,没有毒品,宋某证言“找了没找到(毒品)”,尽管宋某接着说被告人给了他大约1克冰毒,但该证言同样存在前后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因此被告人被指控的第9起贩毒行为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
5、宋某《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合法性、真实性异议。
①侦查机关已经调取了微信交易记录,但没有调取聊天记录,没有扣押手机。按照常理,侦查机关肯定不会不调取该证据,除非聊天记录被删除或聊天记录与毒品犯罪无关。无论哪种可能,宋某的手机和聊天记录都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罪轻或无罪的关键证据,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应坚持存疑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
②微信交易记录没有与原物对照,不能确定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2点异议的依据是《刑诉法解释》第70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对通话记录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
①被指控的第
8、9次贩毒行为,没有相应的通话记录互相印证;
②能够证明被告人与宋某通过电话,但通话内容不知,尽管大部分能与转账时间对应起来,但不能排除两人沟通买烟、还钱等事情的可能性。该证据证据证明力缺失,证据互相印证能力弱,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
综上,前9起指控的直接证据,只有宋某最后一次询问笔录,其笔录多次多处冲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没有查实毒品来源;没有查获毒品作为物证,更没有相应的鉴定意见证实宋某向被告人购买的物品中含有毒品成分;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双方转过钱,但不能排除转账是用来买烟或还钱的可能性;通话记录也只能证明两人认识通话,并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与冰毒有关;存在证人失踪,关键证据缺失、证据形式上不合法等问题,以上情形使得本案事实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前9起指控,应当采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前9起指控不予认定。
二、第10起指控毒品来源不明。
根据被告人与“马庄介绍”、“马庄新号”的聊天记录,被告人在1月17日买过“2000元10个”的冰毒,而2月20日查获2包,2月28现场查获9包,这已经超过现阶段查实的被告人毒品来源的数量。(根据笔录与聊天记录)
三、前10起指控的毒品数量认定没有法定依据且存在逻辑事实错误
退一步讲,即便前10日贩毒的事实能够认定,但涉案冰毒的数量是无法查证的,只能按照无罪处理,理由如下:
1、数量认定完全依据宋某第5次笔录,但该笔录存在问题,不再赘述。
2、第11起的称量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卖给宋某的冰毒9克,但实际9包只有6.8克,不足量,这也可由2月20日查获的两包毒品只有1.49克佐证,但前10起指控的数量没有考虑该情况。
四、第11起指控存在特情侦查的情形,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1、主观状态:被告人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犯罪形态:交易过程一直处于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涉案毒品未转移给宋某,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危害后果: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其它可从轻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和劣迹行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六、总结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前10起的犯罪认定问题,现在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完全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前10起犯罪,只能综合全案证据予以推定。辩护人认为,推定被告人犯罪需要3个条件:确凿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本案的主要证据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以上证据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瑕疵,甚至有证据存在取证形式不合法的问题,基础事实不确凿;宋某与被告人之间的转账、通话,不存在必然是进行冰毒交易的逻辑关系;宋某是否买过烟、还过钱的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本案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完全排除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定罪标准。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被指控的前10起犯罪不予认定,对第11起犯罪从轻处罚,请法院本着依法治国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原则,充分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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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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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贩毒判15年有多少克毒品被查获
如果当事人因贩毒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贩毒的数量通常在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毒品不满20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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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去贩毒,但是我不想直接做贩毒的那个人,我觉得危险性太大,我想做贩毒居间,然后去介绍别人来买毒品的那种,但是别人说这种东西没有利益可图的,请问贩毒居间介绍没获利的吗?
[律师回复] 介绍贩卖毒品是否构成贩毒毒品罪有如下解释:
所谓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成功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 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
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
因此判断居间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居间人的主观目的、心态,行为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1、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或者未委托而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下线,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为以贩毒品为目的而寻购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居间人受贩毒人员的委托联系买毒人,从而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目的在贩毒,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如果买毒者将毒品交给居间人,居间人以更高的价格交给卖毒者,或者相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从中谋取了利益,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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