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三、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2、其次,从“等价有偿”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3、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如果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是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比如说,在遇到因为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的时候,此时是可以根据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额,请求侵权人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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