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这也是为了预防遗嘱人的遗书遭到泄漏,从而产生一系列家庭纠纷。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证明这是本人所写的,表明立遗嘱人的身份,签名的字迹与遗书不一致的,遗嘱外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鉴别遗书的真伪。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亲笔手写,本人签名和有明确的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的遗书。在遗嘱中列明财产的分配情况时,要注意是个人所有财产且还要保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
二、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哪些人
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立遗嘱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
3、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被继承者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利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相关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不同的订立方式所存在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只有遗嘱有效才能保障到继承者的权益,订立成功之后继承者就可以按规定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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